保险类信托功能和保险金信托有何区别?

有朋友跟我说最近做了份家族信托,我了解后说其实如果需求不是太个性化太复杂,直接用保险就能实现大部分信托功能,客户很惊讶,说保险也能做信托?我说人寿保险有类信托功能,但估计不少人不清楚,清晰完整了解市场上不同金融工具的属性,并精准使用其独有的优势,有效服务于个人理财,我借这篇文章简单介绍一下。

保险+信托,即通过分别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和把个人和家族资产放入信托计划进行隔离,实现税务筹划、资产配置和财富传承,是高净值人群经常采用的理财方式,二者的比较我曾经写过,供大家参考,见:《遗产税筹划|企业家一生打拼的事业如何智慧地传承给孩子?

但关于人寿保险类信托功能和保险金信托呢?你了解多少?

先说什么是人寿保险类信托功能?

大多数对人寿保险的理解就是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一次性把投保时约定的保额支付给指定受益人,这没错,保证、确定、保本、免税免费、省心,这些都是保险作为金融工具无可替代的属性,也是保险的价值,但是,当保险受益人为:

未成年人,身体残疾和智力障碍人士,年迈老人等等,由于这类人群由于劳动能力较弱,自身生活比较困难,资金安排运用能力也较弱,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这时候,如果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受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没有理财能力和意识,甚至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和成年人,甚至有不良习惯的受益人,就可能存在挥霍败家,不善理财,被人骗钱的风险,因为,还有什么比小孩儿背负万金而过闹市更危险的呢?

作为风险管理专家,保险公司要想到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以,保险有一个类信托功能,可以有效解决这类风险。

具体做法是:

投保人可以在申请投保时填写一份《身故保险金分期领取申请书》,各家可能名字不太一样,但内容差不多,也就是跟保险公司约定保险金领取方式,可以按照受益人顺序和份额,分期或按照约定年龄领取,比如可以按照子女受教育阶段、本科、硕士、博士毕业时间、第一份工作、第一次创业金、每年国内外旅游费用、继承家业奖励、结婚金、孩子出生奖励、退休养老金领取等等,都是常见的领取方式和时间节点。

这里截取了一份某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分期领取申请表格给大家参考。

那么,有人要问了,明明是一次性给付的金额,现在要分期给,那么未领取部分在保险公司产生的孳息怎么处理?

是否有相关法律风险?

尤其是高额保单,比如上千万上亿的保险金,即使在低利率时代,年复一年,产生的孳息也是相当可观的,会不会被保险公司侵吞了?

不要急,

请看第4条:未领取部分每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第6条:相关孳息在最后一次领取时一次性给付,

保险公司在申请表上白纸黑字做了说明和承诺:

所以,保险金可以直接运用保单类信托功能实现投保人对于资产有效有序传承,而且免税免费,省心保本。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保险类信托功能并不是每家保险公司的每个产品都有,据我对4家以上保险中介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做的市场调查,目前提供类信托功能保单的保险公司并不多,具体细节可以留言私信咨询我。

为了满足客户对于传承和资产隔离的更多需求,现在市场上很多保险公司又推出了保险金信托服务,必须注意,这只是保险公司跟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一种跨领域的新的服务,不是一个新产品。

先来看保险金信托的定义。

保险金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服务工具的一种,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 [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

也就是保单收益委托第三方的信托公司管理和支付。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实现对委托人意志的延续和履行。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与信托事务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一种跨领域的信托服务,不是一款理财产品。

为什么要有保险金信托这样的跨领域服务?

因为,不是每家保险公司的每个保险产品都提供类信托功能。

所以,被保险人可以采用信托方式,将保险金的管理交给专业的团队,签订信托合约,约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自己的安排管理资金,定期定额给信托受益人生存资金或者约定领取受益金需要达到的相关等级条件等,实现委托人的愿望。

在我国的一般操作流程为:

被保险人购买了人身保险,同时与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并与保险公司另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将直接支付到银行为子女开设的信托账户,保险合同受益人仍是子女,要保人仍保有保险合同所有权,这种保险信托叫做“自益信托”。

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合法规避遗产税,合理安排保险金的支出。

保险信托最大的卖点是应委托人的要求而对资金进行操作,是在帮助委托人执行财务安排,是一种信托产品,它的主要的理财功能是保值,而不是投资增值,获得投资收益。

在遗产规划运用保险信托时,一定要注意自己选择的保险信托是属于什么功能的。如果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就一定要选择“自益保险金信托”,前面已经提及,我国保险信托是以自益信托方式运作的,千万不要以为任何方式的保险金信托都可以起到减免税收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受托人的财产分离,故具有保护受益人的效果。

以上就是保单类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的一些比较,简单来说,如果对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并无特别多的个性化需求,保单类信托功能足以满足大多数用户的需求,如果没有可匹配的产品,又希望增加一些类信托所没有的个性化需求,可以k考虑保险金信托。

二者区别就是:

保单类信托保本、复利增值,免费省心、无需另外支付相关费用,保险金信托收益不确定,有可能超出保险金,也可能亏损,而且需每年支付给信托公司相关管理费用。

各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工具,也欢迎留言探讨和咨询。

本文对类信托和保险金信托做了简单介绍,以下是保险金信托的一些相关资讯,来自百度,有兴趣可以继续浏览。

种类:

1、被动信托,又称消极人寿保险信托

这种信托只由信托机构代为领取保险金与代交保险金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委托人生前将保险单的权利移转给信托机构,由其保管。如委托人去世,信托机构即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依据信托契约,分配保险金给受益人,款项分配完后,信托关系终止。

2、不代付保费信托

这种信托与上述被动信托相同,只是信托公司在收得赔款后,并不将此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而是妥善管理并运用,使其增值,将增值收入交与受益人。只有等到信托到期,才将本金交还给受益人,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3、代付保费信托

委托人生前除将保险单的权利移转给信托公司,并代保管保险单外,还将一定金额的证券或资金交存信托公司,以证券或资金的收入,托信托公司按时交付保险费。如果委托人死亡,信托公司按信托契约收集赔款和所存的证券或资金,一同管理,以运用赔款以及这些证券或资金的收益交付受益人。等信托有效期限终了,再将赔款及前存的证券或资金交于受益人。

4、累积保险信托

在上述代付保险费信托中,委托人所存放在信托公司的证券或资金的收益只够信托公司按时交付保险费。但在累积保险信托中,委托人除照例将保险单权利移转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保管外,也将一定金额的证券或资金交存信托公司,以证券或资金的收益托信托公司代付保费。与代付保费信托所不同的是,每期证券或资金的收益,比应付的保费要多。信托公司将付去保费后所剩的利润投资于较稳妥的方面,这样,所存的资金或证券会逐渐积累增多。所以叫累积保险信托。

一旦委托人去世,信托公司即收集赔款,连同累积的证券或资金一并管理,并以运用赔款的收益按时交付给受益人。等信托期满,再将赔款及前存的证券或资金付还给受益人,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在信托契约中首先应当说明其所交存保险单的编号、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金额等。假如委托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且已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就会会有多张保险单;如果委托人为另外2个以上被保险人投保寿险,也会有许多张保险单。这一些情况都应在信托契约里说明。

2、信托财产的指定及说明。

3、受益人的指定。

这里的受益人,是指信托关系中受益人。这里的“特定人”,即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多数为委托人家属,这不能不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否则就达不到信托目的。

4、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人在成立信托时,要在信托契约内声明有随时更换受益人和受托人权利,并能随时收回保险单部分或全部,或变更管理及分配赔款方法。还要声明所指定或者转让信托关系权利,仅是将来领受赔款权利。

5、受托人代付保费的责任。

受托人或有代付保费之责,或者不负此责,这都应该在信托契约中详细说明。

6、赔款分配的方法。

如果是被动人寿保险信托,信托公司在领得赔款之后,就是分配给各受益人。如果是其他3种信托,则需要先由信托公司代管该项赔款,以运用赔款收益分配给受益人。过段时间(信托期满)后,才将赔款本金分还给受益人。由于受益人数量或多或少,分配方法也可能不同,分配收益时间,也会随受益人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别。这一些问题最好在信托契约里预先订明,以便信托公司在实施分配的时候有所根据。

7、管理赔款的方法。

信托机构管理赔款,或投资于动产,或投资于不动产,或长期投资,或短期运用,都应当在信托契约中订定。

8、受托人的解职。

受托人否可以随时解职,应视委托人是否可以随时撤换受托人或者终止其信托而定。

好处

1、免除保险单失效的顾虑。

2、增加委托人的产业。

3、为委托人支配身后的费用。

4、处置赔款以适应特种需要,如清理欠款、建造房屋,创立事业,捐助慈善事业等。

5、为各受益人分配赔款。

6、可免除浪费及其他亏损。

7、适合受益人的需要。

8、合并管理多个保险单。

9、寿险赔款与受益人其他财产集中管理。

保险金信托办理事项

1、信托期间(即保险金交由信托机构管理的期间)可以以受益人的年龄来设定终止日,或约定一段期间。

2、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即保险金该如何运用)可由委托人事先在信托合同中约定。运用范围包括:存款、债券型基金、债券、保险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标的(包括国内、外上市股票、基金等)。

3、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更换。如果在投保时已经写明由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的条款,当然就不存在更换受益人的问题。但是一般是先办人寿保险,以后再办信托,所以常发生更换受益人的问题。如果在投保寿险时订立的保险契约已指定某人为保险受益人,此时由于要设定信托,必须将保险受益权(即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移转给信托机构,这样,信托机构在信托关系中是受托人,而在保险关系中变为保险受益人,原保险契约中指定的保险受益人已被更换,这就是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更换。

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要变更受益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要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有明文规定的。即变更、指定保险受益人,要保人要按规定办。若保险契约中规定授予要保人可以随时更换保险受益人的权限,要保人才有权更换。

(2)要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随时更换受益人,则要保人如要更换保险受益人,必须先征得原保险受益人的同意。

4、人寿保险受益权的转让。

一般来说,依法自己享受的利益才有转让权,一切代管、托管的利益均无转让权。人寿保险关系中关于受益权的转让也是如此。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归保险受益人,转让这种权利的人也只能是保险受益人,要保人没有使保险受益权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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