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原创 | 委托作品应当书面约定权属避免权属纠纷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委托创作作品的行为发生(如委托拍摄、委托设计等),通常委托人与受托人只是通过口头简单沟通并约定所需创作作品的要求和支付的报酬,很少有人对作品的归属等著作权权利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由此所产的纠纷层出不穷,结果常常也是两败俱伤。很多人一般认为,“我委托他人创作作品并支付报酬,作品的权属当然归我”,但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现实生活中,往往委托人认为,我委托他创作,我付钱,权属当然归我,受托人也往往并不在意或也如此认为,但随着委托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有些作品的市场价值不断增高,委托人的使用范围扩大,使用的方法也越来越多样化,有时也不可避免的授权他人使用,受托人在发现自己创作的作品被大量使用或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载体上不断出现后,难免会发生一些心理变化,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了侵犯,由此就不可避免的发生纠纷,纠纷出现的关键原因就是委托合同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重要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导致著作权归为法律直接调整,由于委托人并未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边界并无限的使用所委托创作的作品,从而触犯了受托人的权利边界,由此导致委托人委托创作的目的无法全部实现并侵权了受托人的权利,所以为规避此类纠纷发生的最佳途径,就是在委托创作时签订书面合同并对权属及使用的范围和方式等相关权利进行明确约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边界,避免不愉快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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