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调整 | 法律观察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往期法务风控中心分析并简述了《民法典》出台将对建设工程领域带来的影响和变化,详见“简述《民法典》的出台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 | 法律观察 ”,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可。本文将对《民法典》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调整开展解读。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体立法调整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典》合同编、《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主要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构成了建设工程法律管理体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各省、市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答、会议纪要等,均对我们工作的开展同样有指导意义。现行《合同法》分则第十六章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共计19条。
本次《民法典》合同编第三编第十八章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基本上承袭了原合同法规定,文字性修改部分11处,条文增至21条,原《合同法》中19个条文全部保留。 增加了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两条。新增内容主要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然具体条文内容变化不大,但是基于《民法典》合同编合同通则部分内容的变化以及承揽合同章节的变化均会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新规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最新立法
《民法典》第806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显然,该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8-10条的规定,表达略有所区别, 《民法典》本条仅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在承包人转包、非法分包两种情形下享有法定解除权;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形下享有法定解除权。
关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793条在沿袭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的法律效果规定主要内容同时,进行了三处修改:
第一,将建设工程 经“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经验收合格”,不再强调工程是否竣工完成,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适用本条。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可以请求参照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主体删除了“承包人”的限制。 言外之意,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
第三,将请求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改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原《合同法》分则《建设工程合同》增加了合同无效及其处理的规定, 这既完善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体系内容,也使最高院对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备了上位法依据,其立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不容忽视。此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须结合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定全面理解,方能准确把握《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