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你必须知道的《民法典》有关医务人员的细节解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护士需要知晓的《民法典》关乎医务人员的概论有哪些?

关乎每个人生活与利益的《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与医务人员密切相关的“医疗损害责任”在侵权责任编的第六章做了专门规定。虽然仅11个法律条文(第1218-1228条),但基于《民法典》的基础法律地位,这部分内容将全面取代《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也不能再适用。

二、护士为什么要学习《民法典》?

1、知法懂法用法

你对关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不懂不学,又怎能做好本职工作,保障自身职业安全?身在职场,不学真的说不过去。

2、更好的保护自身职业利益

对《民法典》法律实践中护理职业相关的高频问题进行梳理,以期让医务人员在履职尽责的同时也能保护好自己的职业利益。

三、与医务人员密切相关的“医疗损害责任”有专门规定,具体都有哪些法律条文

敲黑板,划重点

第1218-1228条共11个,下面分别解读。

(一)、诊疗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或过错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赔偿责任将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3、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上述规定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四、街头紧急救助不当,要施救者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再遇“老人倒了扶不扶?”,这里有答案:为了鼓励人们互帮互助,

《民法典》针对这一点,减轻了救助人的注意义务

五、在医院上班期间造成患者损害,需要当事护士承担赔偿吗?

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六、让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就完事了吗?

新施行的《民法典》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

之前临床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患者家属秩序签字即可,这种告知方式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民法典》要求“明确同意”指不仅要求签字同意,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在,有的医生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同意手术方案,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以表示他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治疗 。

七、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可以引用吗?

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新法要求更加严格了。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护士需要知道的是:现在很多病例报道都会涉及患者部分个人信息,如个案报道、限定人群中进行的病例手术直播等。条例修改后,更加强调了医疗机构和临床医护们需要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后涉及到患者个人信息时需要注意把握分寸。针对这一点,民法典里的条款不够细化,因此在解决实际工作问题时还是会遇到一些困难:比较难以把握侵权的界限。

八、病历管理需要护士注意哪些?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民法典》中对于病历管理新增“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扩大过错责任的使用范围,这也要求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加强管理。要求“及时”,则是对现实中存在的医疗机构拖延提供病历所做的限制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医疗纠纷。

九、输血方面,需要护士注意哪些?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作为医嘱执行者,护士要严把血液的质量,避免给患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制品。

结语

以上条条款款我们可以看到,新颁发的《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部分,并非《侵权责任法》具体内容的简单复制,而是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的“精加工”。这些处理体现了立法者在解决医患问题上的良苦用心,既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化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力度。学法、知法,才能懂法、用法,这是护理人员需要体会并加以学习、领悟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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