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玲|特许经营(加盟)中的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加盟)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张艳玲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疫情形势逐渐稳定之后,各行业逐渐恢复经营。虽然线上经营相较实体经营影响较小,但考虑到疫情期间关闭实体店面、消费者被迫宅在家里,带来的刚需报复性消费和政府的重磅政策支持等因素,实体经营或将迎来一次非常重要的发展契机。
在诸多实体经营模式中,特许经营(Franchise)是国际公认的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它的本质是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为核心的产权交易,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经济发展模式乃至社会发展模式。《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加盟”。最近也接到几件跟加盟有关的咨询、合同审查和诉讼案件,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一下加盟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1. 签订规范的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行业鱼龙混杂,一份规范的合同可以约束合同各方,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使得履行过程中有规可循,发生纠纷后有据可依。
2. 特许人的条件:两店一年。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司法实践中,若特许人未达到“两店一年”标准的,一般不认定为合同无效。但如果被特许人不知道该情况的,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3.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应负有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章中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商务部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予以细化。
特许经营具有公众性和融资性的特点,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较大。为了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巨大的投资风险,建立并严格施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 特许经营中的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对“一定期限”并无确切规定,法官在判决中会综合合同签订的期限和被特许人实际经营情况等综合认定。
作为特许人一方来讲,在对方表达加盟意向之后,应当首先拟定一份尽量完备的特许经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商业活动。
作为被特许人一方来讲,在加盟之前应当审查以下几方面:1、对方是否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2、对方是否已做特许经营备案,并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若对方是首次开放加盟,则首次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3、对方是否拥有加盟合同所列的商标、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4、对方的资质情况。例如,若要加盟美容店,一般合同都会约定加盟方须从被加盟方出进货,若美容护肤用品等涉及药妆品牌,此时若被加盟方无药妆经营许可证,会有很大风险。
特许经营中发生的纠纷纷繁复杂,实践中情形各不一致,本文难免挂一漏万,敬请指正。
法律声明:本人发表的所有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张艳玲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