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的撰写彰显法官功力丨优秀裁判文书炼成记
编者按:
法律的权威来自社会认同,社会认同来自司法裁判。一份优秀的司法裁判不仅是对法治的最好诠释,也是法官对自己法律生涯的最大褒奖。
近十年来,上海法院的法官们在裁判文书质量的提升之路上埋头耕耘,一篇篇优秀文书脱颖而出,在全国和市级评选中频频获奖。
是谁写出了这些优秀文书?他们为什么能获奖?这些获奖者心里最看重的是什么?法官这一职业对他们意味着什么?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究竟是怎样炼成的?
10月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法院网、天平联合推出“优秀裁判文书炼成记”专栏。现在,就让我们一睹他们的风采吧!
正文:
“对案件事实的严谨查明”在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价值何在?裁判理由的撰写如何彰显法官功力?裁判文书对社会又有何引导意义?作为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文书”获奖者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王静心中,这些问题早有答案。
图为王静、胡鸿高在《法眼看天下》节目现场。资料图片
很多时候,王静喜欢一个人坐在办公室里,戴上耳机,选择一首轻音乐,专注地撰写她的判决书,键盘上落下的每一个字符,铿锵而有力,此刻它们的主人,沉静而坚定。
复旦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鸿高担任了“上海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10年评委,他每年评阅200多份判决书,每一篇都认真品味,为的是让背后真正优秀的法官脱颖而出。
法官的判决书,是直面社会问题的利器
王静获奖的判决书是关于一起商业秘密权利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这起案件是上海高院知产庭受理的首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是王静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初尝试”,此前她常年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前期准备阶段,王静花了大量的时间熟悉案情,学习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实体法,防止自己在庭审和撰写文书中出现不该有的程序或者实体差错。除此以外,她还找来了优秀的行政文书进行研究,进一步了解行政文书的撰写思路和行文要求。
图为王静。资料图片
在这起案件中,一家软件公司复制了他人的软件,为此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但王静却在判决中撤销了这部分的处罚决定。直播间的主持人问道:这会不会让受众感到困惑,难道复制他人软件的行为是被法院允许的?
王静坦言:“很多人会认为抄袭了别人软件的人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行政机关惩罚了坏人,而法院却撤销了这个行政处罚,这不是鼓励抄袭么,其实这是对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我们法官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地方,如果违反法律,司法机关就要对其予以纠正。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要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审查,其立法本意就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因行政机关的错误执法而受侵害。”王静解释,对于行政案件,法院只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实际上,计算机软件可以同时构成作品和商业秘密,分别受到《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行政机关既然认定涉案软件构成商业秘密并进行查处,就应当对该软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构成条件进行举证。
经审理,王静发现,在这起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涉案计算机软件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之要件进行审查,所以,即使这个软件符合商业秘密的其他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该软件属于商业秘密。王静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被撤销,并最终作出了相应判决。
“能依法对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罚决定进行撤销是需要勇气的,您裁判的过程中是否也曾感到压力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18级本科生潘婧旖以现场连线的方式提问道。
“既然选择成为法官,除了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一种有错必纠的勇气。”从业多年,王静始终抱着这样一个信念,“作为一名法官,如果连纠错的勇气都没有的话,是愧对法律,愧对人民赋予的裁判权的。一个纯粹的法官,在面对压力时,必须要排除各种干扰,遵从自己的内心去作出正确的裁判。”
胡鸿高特别欣赏如王静那样敢于直面难点问题的法官,“法律条文是枯燥的,法官要在判决书中把法律具体化,是要敢于回应敏感问题的,不回避、不硬判,将自己对立法本意的参悟融入到裁判文书中,这样的法官才是真正做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的判决书,是温暖的司法指引
法官是为纠纷划上句号的人,胡鸿高的心中一直坚信这一点。
图为胡鸿高。资料图片
担任了“上海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十年评委,在胡鸿高看来,文理标准的确重要,但“兼顾好法理和情理”的价值标准也不可或缺。法官要通过纠纷的解决去树立规则、引领风尚、传递正义。这也是王静撰写的裁判文书能够获奖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这个判决,我特别想告诉行政机关和相关公众,诉因在寻求法律救济中的重要性。法律是所有人在社会活动中必须共同遵从的准则,它不是万能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都是被动的,你诉什么案由,法官在审理中,或者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只能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
撰写这篇判决书时,王静在最后特别加了一段给软件权利人的司法指引,提醒他们本案为行政案件,案件审理范围仅限于对一审判决及相关行政处罚的审查,并不涉及对民事侵权行为的审查认定。如果软件权利人认为复制方侵犯了其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可以民事侵权诉由另行救济。
“作为一名法官,面对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我认为我有责任告诉他们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利,让他们在这个案件中感受的法院的温度,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她说。
不论是荣获首届“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王静,还是连续两次获奖的上海海事法院杨婵,在她们的心中,裁判文书的价值不仅是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更多的是传递司法的温度和态度。如同王静在直播间说的:“好的裁判文书,不但能够在个案中定分止争,还能对社会起到诉讼指引作用,并同时具备司法研究价值。”
而这句话也在电波那头的听众心中产生了共鸣,一位名为@Freyia 的网友这样留言:“‘好的裁判文书,不但能够在个案中定分止争’意思就是将罪裹挟的‘行为人’,用法的工具剥离出来,从而使人的内心得到解放;‘还能对社会起到诉讼指引作用’可以理解为理性之光被法治的实践埋入人心的道德土壤,从根本上引导社会‘因何而诉讼、为何而诉讼’;最后‘并同时具备司法研究价值’则是为后人留下法治文明的遗产,引领他们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判决书既要让案件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又能被社会大众认可,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在王静的心目中,“裁判理由的撰写”恰恰最彰显法官功力,她认为,在事实查明清楚的基础上,运用自己对法律深入正确的理解,结合案情对诉请进行严密的论证或反驳,在逻辑上层层递进最终得出的结论,这是裁判文书中的精华部分。
法官的裁判文书,是最好的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