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竞争性谈判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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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谈判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如果没有采购人代表,当谈判文件依法进行实质性变动时,无法履行法定确认程序。所以竞争性谈判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问:公开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吗?
答:可以,如果采购人对此进行了委托,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中标结果确定后,因对中标供应商不满,采购人能否单方面终止合同?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除非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问:某公开招标项目因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不需要,问题中所述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必须要合并发布吗?
答:不是必须的,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也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分别进行发布。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