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三性”与多关联运用———《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七)
下面继续学习《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围绕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查。注重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多元关联,加强综合分析,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作用。
这是对电子数据“证据三性”审查的要求,同时进一步要求在审查过程中充分关联案件事实,多角度分析论证发挥电子数据的作用。我的理解是:
1.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同样具有证据三性,但同时又与传统证据相比较有所不同。下面只是简单的点到,之后再详细分析。
一是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同时要求电子数据的真实与完整。真实,即证据的可靠性或可信性,主要是审查如何将离散的电子数据特定化并确保不受污染,以及提取方式的顺序要求等。完整,主要是提取的电子数据与原载体的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二是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同时要求事实关联性与载体关联性。事实关联性是电子数据的信息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与传统证据的关联性理解基本一致。载体关联性是电子数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可简单地理解为电子数据是否与行为人有关,如提取的微信是否为行为人使用等;
三是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这与传统证据的理解区别不大,实践中只有注意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特别要求。
2.电子数据所蕴含的信息量极大。电子数据比传统物证蕴含更多的信息量,传统物证,如现场的刀具,理想的话能提取被害人与行为人留下的痕迹,但大多隐含信息不多;而电子数据,如手机中的照片,除有能将电子数据处理后展现的信息外,还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形成方式等。这需要我们了解电子数据的潜在性与多联特性。
潜在性,即与电子数据相关的一些信息隐藏在它的原数据或本身之外,这些信息和痕迹被保存下来,只有借助专用设备和科学方法才能显现,行为人想去除是很难做到。而潜在性正是电子数据具有证明能力的重要原因。如行为人侵入计算机系统后,可有专用软件通过反查地址等找到行为人的位置及锁定设备。最具代表性还是系统中的———Cookie,这个文件可能记录着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个人喜好、操作历史等。
计算机存储的任何文件都可能得到有用的信息
多联性,即电子数据蕴含信息与其他证据的多联性,可以理解为要充分认识到电子数据可能给我们的信息,去对应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如行为人供述某一时间不在某地,但其手机拍照中的信息能给出相片形成的时间、地点,可以印证行为人供述的真伪。
其实无论潜在性与多联性,均体现电子数据所蕴含丰富的信息量,这需要我们在审查时有发散思维,充分运用好电子数据。
最后照例,请大家点赞、关注、转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