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七公能用2万块买20万的酒吗?
酒不离身的洪七公酷爱收藏各类珍酒,广邀好友品鉴。某天,他在电商平台上闲逛时,忽然发现醉仙楼网店出售的某品牌限量版桃花酒只要2万元一坛!洪七公大喜,他知道这款酒市价少说也得20万元,当即下单购买一坛,并及时付清货款。
第二天,沉浸在喜悦中的洪七公接到醉仙楼的电话,对方称该桃花酒原价为20万元一坛,由于员工对该商品价格和电商系统操作不熟悉,在标价时少写了一个0,要求洪七公取消订单。洪七公得知事情原委后,拒绝取消订单,表明自己是凭本事“捡漏”,坚持要求对方发货。
双方就订单的问题争论两天后,达成一个折中方案:醉仙楼同意按照交易订单发货,同时,洪七公补偿他们6万元止损。洪七公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不久就能抱得美酒归,没成想两天后醉仙楼发来通知:桃花酒发货后,装车时发生损坏且难以调货,故无法完成交货。之后洪七公一再催促均无果。一晃过去了半年多,洪七公依然没有收到心心念念的美酒,最终一纸诉状起诉了醉仙楼。
庭审中,原告洪七公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交付涉案桃花酒,不能以此次交易出现亏损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醉仙楼辩称:1.由于员工的工作失误将原价20万元的涉案商品的价格错标为2万元,少写了一个0。在发现标价错误后及时与洪七公协商,但是未果。2.醉仙楼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继续履行则会造成显失公平,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诉讼开始后,醉仙楼提出反诉请求:1.订立买卖合同时,醉仙楼对商品价格存在重大误解,网店员工协商过程中,误以为洪七公是以12万元购得涉案桃花酒,才同意在其加价6万元后发货。2.该酒在快递装货时出现破损,由于该酒系限量版,醉仙楼已没有多余的库存,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洪七公明知上述事实,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实属显失公平,故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
原告洪七公对反诉辩称:不同意醉仙楼的反诉请求。双方的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并且有效,不存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认为: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醉仙楼将涉案桃花酒的详细信息公布于网店,原告洪七公利用其客户端选购涉案桃花酒,并完成付款,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醉仙楼有责任履行交付涉案桃花酒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关于醉仙楼能否以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是否属于显失公平,要考量的是合同订立时的情形,即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而不是考量合同订立后继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原告洪七公是普通消费者,被告是网店的经营者,在本案买卖合同订立时,被告显然不存在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故本案被告不能以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于醉仙楼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一审法院认为: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被告发现“标错价格”后,直到半年多后洪七公向法院起诉才提出反诉,已超过法定除斥期,故其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是民法上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被告辩称涉案桃花酒已经在发货过程中损毁,但是其主张既无证据证明也不合常理,况且本案的标的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故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洪七公交付涉案桃花酒。
因不服一审判决,被告提出上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洪七公胜诉后欣喜地拿到酒,有人从中发现“商机”,整日上网搜集信息想要捡漏。那么,卖家标错价格的情形下,是否必须发货呢?
其实,在一定情形下卖家标错价格,是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的,享有撤销权。但前提是卖家必须要能证明自己不是故意标错价格,也就是说不是欺诈买家,也不是借此吸引流量。如果卖家故意标错价格诱导买家下单,后又拒不认账,涉嫌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构成消费欺诈时买家可要求卖家进行三倍赔偿。
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平等地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构成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卖家并非可以“高枕无忧”,买家也并非没有任何保障。
一方面撤销权并非可以任意行使。发生重大误解后卖家不能单方面取消订单,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经过三个月除斥期未行使撤销权,或者卖家明知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主动提交履行(如实际下发货单、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发货等),将视为卖家放弃了撤销权,这时就有按照合同履约的义务。另一方面卖家行使撤销权,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注: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均为虚构,基本案情及判决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删和修改。)
感谢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尹子殊律师为本文提供专业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刘欣 柳源远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韩玉婷 张博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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