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将当事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多项存在逻辑顺序冲突、无法在一案处理的诉讼主张混合审理,导...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情况分析

【 第9期 】

【编者按】为进一步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厘清审理裁判尺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案件中,遴选出若干典型案例予以深入评析。近期“民事司法评论”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基本情况

【改发类型】发回重审
【改发原因】一审法院将当事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多项存在逻辑顺序冲突、无法在一案处理的诉讼主张混合审理,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一审情况

在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原告甲、乙为丙公司的股东,请求依法对丙公司进行清产核资,确认甲、乙享有的股权分配比例,并要求退股、分割丙公司资产3200万元;丙公司抗辩主张,甲、乙已经退股,无权要求清产核资。

一审法院认定,甲、乙是丙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对丙公司资产进行分配,并确认了甲、乙享有的股权分配比例。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从甲、乙的诉讼请求分析,甲、乙诉讼请求的核心是要求分割丙公司资产3200万元,但其诉讼请求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包含以下三项:一是甲、乙所持丙公司股权份额确认之诉;二是甲、乙请求退股之诉;三是甲、乙请求对丙公司进行清算并分割财产之诉以及清算不能后的损害赔偿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能要求分割公司资产。丙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后,剩余的财产股东才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甲、乙在本案诉讼中,将不同法律关系混合主张,不宜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将甲、乙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多项诉讼主张在一案中混合审理,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遂将本案发回重审。

案件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提起诉讼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提出的具体诉请。司法实践中,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在一个诉讼中合并审理多个法律关系较为常见,一个民商事案件本身案由也可以并列存在。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若干个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基于各个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之间是否存在逻辑顺位区分或者冲突等。若存在,则无法在一案中予以处理,否则会使得审理思路混乱,最终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本案中,甲、乙要求退股之诉与甲、乙对丙公司进行清算分配之诉,存在先后顺序。前者需以后者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提起诉讼,应当分别进行审理。同时,针对甲、乙提出的持股份额确认之诉,本案一审未查清甲、乙是否享有丙公司的股权;针对清算分割财产之诉,一审认定丙公司资产状况证据不足,最终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因而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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