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的工伤赔偿与应得赔偿差额巨大可反悔么...
私了的工伤赔偿与应得赔偿差额巨大可反悔么?两个不同的判决区别在哪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当事人对此可主张撤销或变更。但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判断一直较为苛刻,主要的判断标准是: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利益不平衡。
我们来看看浙江省高院与江苏省高院两个结论完全不同的判决对显失公平是如何判断的,区别又在何处。
♦ 一、构成显失公平
(一)案件来源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与郑某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168号
(二)构成显失公平原因
1.郑某在不清楚其权利的情况下,与二井公司达成数额相差悬殊的赔偿协议,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内容显失公平;
2.可以认为其误认为自己是九级伤残的情况下签订赔偿协议。
■(三)法院裁判内容
浙江省高院认为:关于协议是否显失公平问题。事故发生后,双方于2012年4月15日签订协议书,郑某依据协议获赔80000元。而之后出具的鉴定结论为,郑某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八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达222194元。该赔偿金是郑某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其在不清楚该项权利的情况下,与二井公司达成数额相差悬殊的赔偿协议,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内容显失公平,同时也印证郑某及证人所作“郑某是在误认为自己是九级伤残的情况下,签订赔偿协议”陈述的真实性。郑某在知道实际伤残等级和应获相应赔偿金后,要求二井公司给付差额部分款项,应予支持。
♦ 二、不构成显失公平
(一)案件来源
胡景丽、李鑫等与江苏润达交通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5666号
(二)不构成显失公平的原因
双方签订的协议列明赔偿的具体项目,还表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情形,说明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不构成显失公平。
■(三)法院裁判内容
江苏省高院认为:从《工伤赔偿协议》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表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说明各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润达公司赔偿胡景丽等再审申请人35万元不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623900元)标准,《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