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卓索图盟 ( 一)

明代后期,南迁到辽宁西北部的兀良哈三卫蒙古人,同迁入当地的喀喇沁部、土默特部、蒙郭勒津部和科尔沁部蒙古人,相互融合,到清初稳定之后,以喀喇沁部和土默特部(主体为蒙郭勒津人)之称纳入清朝的统治。

1、盟旗制的建立

清代,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的统治,在辽宁西北部蒙古族分布地区,也实行盟旗制。
后金天聪三年(1629年),喀喇沁部蒙古人在其首领苏布地和他的叔叔色棱率领下归附后金。天聪九年(1635年),后金将喀喇沁部编为左右二翼旗,封苏布地之子固鲁思齐布为札萨克(旗长),掌喀喇沁右翼旗,封色棱为札萨克,掌喀喇沁左翼旗。喀喇沁左翼旗旗署初设于官大海,后迁公营子(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公营子)。
原驻牧于归化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附近地区的土默特部的一支,由俺答汗孙噶尔图统领,为避林丹汗部的侵扰,由归化城附近东迁,与喀喇沁部共牧一地。后又东移于喀喇沁部之东(辽宁省朝阳县、北票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为区别于故地归化城的土默特部,称东土默特。后金天聪二年噶尔图之子鄂木克楚琥尔率部归附后金,于天聪九年,后金封鄂木克楚琥尔为札萨克,收所部驻牧之地编为土默特右翼旗。是年,鄂木克楚琥尔死,由其子固穆承袭札萨克职。
元臣兀良哈人济拉玛后裔莽古尔岱,率所部从喀喇沁部徙居东土默特驻牧地东(约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并统领了徙牧于此地的蒙郭勒津部蒙古人。天聪三年,莽古尔岱之孙善巴所部归附后金。天聪九年,后金将善巴所部的驻牧地编为土默特左翼旗,封善巴为旗札萨克。
由喀喇沁两翼旗和土默特两翼旗组成一个“盟” 。因四旗开始会盟于土默特右旗卓索图(在朝阳县境内)地方,故名卓索图盟,为清代内蒙古六盟之一。盟设盟长1人,副盟长1人,由理藩院从盟内札萨克或闲散王公中选出,奏请皇帝任命。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又增设喀喇沁中旗,故卓索图盟管辖有喀喇沁左右翼旗和中旗、土默特左右翼旗。其后,又有喀尔喀左翼旗、锡埒图库伦旗也归卓索图盟管辖。各旗札萨克必须严守各自牧地管界,不许相互越界,调整牧地需经朝廷允许指定,札萨克和盟长均无权分封领地。
在辽宁省境内各旗驻牧地区是:土默特右翼旗在朝阳县、北票县一带,土默特左翼旗,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市区和郊区一带,喀喇沁左翼旗,在凌源、喀嘲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和建昌县等地区I喀喇沁中旗,在今建平县地方。
清代前期,由于各旗蒙古王公贵族不断招来汉民垦耕土地.关内一些地区的汉人出关谋生,清政府也实行“借地养民”的政策,故有大量汉人流入辽宁境内蒙古人驻牧地区,并定居下来。清政府为蒙汉分治,于乾隆兰年(1738年)设塔子沟厅(厅址在今凌源县),管辖汉民,其地蒙古人仍归各旗管辖。到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清政府又将塔子沟厅一分为二。东部,在朝阳县内增设三座塔厅,管理朝阳县、北票县及阜新等地区的汉民l西部仍归塔子沟厅,管辖凌源、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建平、建昌一带汉民。乾隆四十三年,撒“厅”建县,撤塔子沟厅建立建昌县(凌源境内),撤三座塔厅建朝阳县。二县专司汉民政令,蒙古族仍归各旗管辖。在二县内专设“三堂” ,由满、蒙、汉各一官员组成,专理蒙、汉民纠纷案件。光绪三十年(1904年),升朝阳县为朝阳府,另将建昌县和平泉县(属河北省)各划出一部,设建平县(取二县名的首字的新县名)。光绪二十九年,在土默特左翼旗内再设阜新县,实行旗县并立,蒙、汉分治制度。朝阳、建昌、建平、阜新和绥东五县均隶朝阳府。
盟旗制的组织关系。“盟”是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但非一级行政机构,只是清廷对盟内各旗的监督组织。各札萨克定期会盟,由盟长主持,审定各旗人丁、旗下佐一的改编等事宜。各旗人丁平时的武备情况也要到会盟地接受检阅。战时,盟长带领各旗兵丁出征。盟长无权干涉各旗的政事或发布政令。只在各旗出现难解决的民、刑案件时,会同札萨克审理。
“旗”是清政府依据八旗制度,在蒙古原有的社会统治制度的基础上,调整或分封牧地后编立的,是清朝统治蒙古族地区基本军政合一的单位。旗札萨克(旗长)是由清政府从蒙古族王公贵族(王、贝勒、贝子、塔布囊)中选任,为一旗之主。平时掌管一旗的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战时,征调一旗军队参战。札萨克下设协理台胄(蒙古语称“图斯拉格齐” )2入,协助札萨克管理旗务,协理台吉之下设管旗章京(蒙古语称“札合日格齐”),负责处理和监督全旗政令的实施、兵务和法律执行情况,管旗章京下设梅林,分为管旗、印务、管兵梅林。管旗梅林分管旗内陆方性民事等日常事务。印务梅林主管旗署(或称王府)内的印、文书档案,草拟命令和文告等。管兵梅林,分管一旗兵务、兵营、兵器及治安。梅林下设参领若干名,每一参领分管旗下佐领4至6人。此外,旗署内还有笔帖式若干,为文书职务。
旗以下设“佐”若干(佐或称“箭”,蒙古语称“苏木” )。清代中期以前,每150丁可编为1佐,丁增佐亦增。每佐设“佐领”(或称“箭长” ,蒙古语称作“苏木章京”),为一佐之主管。受旗札萨克之命,审定所属人丁,征收一佐课税,为旗征调夫役和出兵,排解民事纠纷,也为王府派遣护卫和传递信件等。每佐在佐领之下设骁骑校1员、领催6员,协助佐领办理一佐事务。佐领一般为4至6名,上受旗参领管辖,如清道光年间,喀喇沁左翼旗有参领9员,管理旗下53名佐领,全旗有骁骑校53员、领催318员。

在佐之下,每10民户设一“什长”,为旗内最低一级之官,受佐领之命,管理民户。

旗内成年男子都要经过审丁。一般规定,年18到60为丁口,逐年审定造册。蒙古族丁口除当喇嘛、庙丁和王公贵族家丁外,都要编入丁册。每佐150丁,选50丁当兵,余百丁为“附丁”,即为预备兵,平时劳动和习武,候选充兵。
清代康熙年间,清政府调派八旗蒙古军队到盛京等地驻防,称“驻防八旗蒙古”。又拨一部分巴尔虎蒙古人到盛京披甲当兵,为蒙古“游牧八旗” 。八旗蒙古军队的家眷和附丁,随驻防于各地的蒙古军就地编佐,拨绘土地或牧地。每百丁编立1佐。八旗蒙古与八旗满洲相同,为军事编制,不属地方盟旗管辖。够一旗之军,委派都统或总管统之。下为驻防各地的佐领,管辖蒙古民户和人丁。人丁披甲是直接补入八旗蒙古或游牧八旗军中。清代的盛京、新宾、风城、岫岩、开原、辽阳、熊岳、复州、金州等地的蒙古族民户,都隶属于八旗蒙古或游牧八旗佐领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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