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带着钱款离开了现场
查阅了大量的公共视频录像
在24小时内找到了捡钱男子
该男子把巨款还给了失主
“捡钱是否会被处罚”
遇到拾金不昧的人
自然是万幸
然而未见得所有人
都有同样的道德水平
当大家的道德标准不一致时
法律是否可以对“拾金”
做出相应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遗失物”和“遗忘物”。“遗失物”一词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中,而“遗忘物”一词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昱表示,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权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即要满足三个特征:必须是他人之有主物、必须为动产、拾得时必须为“无人占有”。而在刑法规定中的遗忘物和遗失物的主要区别,就是该物是否“有人占有”。“失”通常指丢失、丢掉、找不到,即可以理解为没有了占有人;“忘”通常指忘记、遗漏、不记得,即可以理解为存在占有人。王昱强调,以上解释仅是在物主层面上的理解,而对于“遗失物”和“遗忘物”的理解,理论界目前仍存在较大分歧。“判断对物的占有是否丧失,应取决于占有人是否事实上失去了控制该物的能力。”王昱表示,一些情况下,占有人虽然没有直接控制物品,但物品仍持续处于其控制能力范围内,这类物品既不构成遗失物也不构成遗忘物。
同时,“无人占有”属于一种客观状态,与占有人是否意识到“失去占有”无关。
王昱表示,寻找遗失物可以求助公安机关,但是物品脱离物主的时间越长,客观上被找回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在发现物品遗失后应及时寻找。还有些失主为了尽快找回遗失物,通过电视、广播、社交平台等媒介对外发布悬赏信息,如:某某不慎将一手提包遗失在出租车上,该包内有身份证件、银行卡等物品,请拾到者与某某联系,失主必有重谢。在法律层面,这是典型的通过悬赏广告的形式寻找遗失物的例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王昱表示,我们通常所说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由此可以看出,道德和法律是相互关联的,法律相对于道德而言,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基于前文中对遗失物的定义可以发现,“拾金不昧”不仅是我们从小熟知的传统美德,在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这就要求我们,如果捡拾到他人的遗失物,有义务联系失主沟通返还事宜,或者送交至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因此,就“拾金不昧”而言,对我们既是道德约束,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行为规范。
捡到的物品是否应该归还、上交,与物品贵重与否有关吗?律师王文越表示,物品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金钱价值上,也可能体现在纪念价值、荣誉价值等方面,遗失物是否“贵重”,除了物品本身的金钱价值,还要结合失主的主观认识。而在前文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中,并未限制归还物品的类型,因此捡拾到遗失物还是应该尽快交还失主,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遗失物相关法律关系中,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返还遗失物或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请求权利人支付因保管、照顾、维护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那如果拾得人要求的保管费,权利人不愿支付,拾得人可以自行处置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文越分享了一个案例:一位女士刚买的新款手机丢了,在拨通自己的号码之后联系到了捡手机的人,但是两人在沟通时出现了一些言语冲突,捡到手机的人一气之下将手机扔进了垃圾桶。
根据前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这种捡到手机又扔掉的行为,属于没有尽到民事上的妥善保管义务。这位扔手机的女士,或许会面临赔偿失主损失的法律后果。
如果失主想要回遗失物,但拾得人拒不归还,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王文越表示,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侵犯了失主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要求返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换句话说,当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时,也就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遗失物保管费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悬赏承诺的权利。王文越介绍:“当遗失物被拾取、占有时,结合各方具体行为,该物品的性质可能会转变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视财产价值可能会涉嫌构成侵占罪,结合侵占人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情况,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王文越解释。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是很多人学的第一首儿歌。其实大家早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年幼时候,就已经学会了捡到他人东西后最正确的做法。反而在长大以后,似乎更执着于给道德行为找一个“官方说法”。
法律为行为准则提供了底线,但在生活中,我们仍然需要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自己。当我们牢记“捡到一分钱也要交给警察叔叔”的时候,也许就会少一些“有人掉了50万,可以捡走吗”之类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