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丨涉及事实收养的继承公证案

涉及事实收养的继承公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底,申请人孙某婷向××市××公证处申请继承其养父孙某某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孙某婷称其养父孙某某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她在7岁时被其亲生父母“过继”给大伯孙某某,并将户口迁至孙某某的户口簿上,由孙某某将其抚养成人。后按国家政策孙某婷以子女身份接替孙某某参加了工作,孙某某由孙某婷养老送终。现孙某婷对孙某某遗留的房产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处受理该公证申请后经审查得知,申请人的档案中明确记载其生父为孙某甲,养父为孙某某。因申请人孙某婷被“过继”时,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收养法》也尚未出台,所以双方按照民俗在亲属的见证下办理了过继手续。

过继是我国的一种传统习俗,它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收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如仅有“过继”之名,没有“扶养”之实,没有继承权。孙某婷申请办理对孙某某遗留的房产继承公证,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审查申请人孙某婷与孙某某是否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双方是否互有继承权。

处务会研究决定,公证处对申请人孙某婷及被继承人孙某某的情况进行如下核实:

1.孙某婷被过继后其户籍是否迁入被继承人户籍处。

2.向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有关单位居委会、办事处、管理委员会核实收养证明信的内容。

3.向被继承人孙某某的生前工作单位了解孙某某与孙某婷的亲属关系情况。

4.向孙某婷的生父母及其兄弟姐妹核实孙某婷被送养的情况,包括送养的时间、送养后关于孙某婷的学习、生活花费是否由孙某某支付,也就是审查孙某某是否履行了对孙某婷的抚养、教育义务,孙某婷是否给孙某某养老送终等。

5.向被继承人的邻居核实,进一步印证上述内容。

经调查确认如下事实:孙某某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在多年前过继了亲侄女孙某婷为养女,将其抚养长大,孙某婷以养女的身份接替孙某某参加了工作,二人一直共同生活以父女相称,孙某婷赡养孙某某终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经审查核实,公证处为孙某婷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二〇二〇)××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继承人):

孙某婷(曾用名孙甲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号。

被继承人:孙某某(曾用名孙××),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13××,生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号。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孙某婷因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于二○××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秦皇岛市××派出所出具的孙某某的《死亡注销证明信》;

二、登记在孙某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秦皇岛市××出具的证明;

四、秦皇岛市××出具的职工登记表和录用职工子女登记表;

五、秦皇岛市××出具的证明;

六、秦皇岛市××留守处出具的证明;

七、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因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对申请人的生父、弟弟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了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一、申请人孙某婷的生父是孙某甲、生母是姚某某(因病已不能正常交流)。孙某甲和姚某某共生育孙某婷和孙某辉两个子女。

二、孙某甲、孙某辉均确认申请人孙某婷×岁时被送养给被继承人孙某某的事实。

三、申请人孙某婷被送养前是被继承人孙某某的侄女。

四、根据秦皇岛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孙某婷的户籍于一九××年从山海关西关大街××号(即被继承人孙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亦是申请人孙某婷申请继承的不动产所在地)迁至××号。

五、经向秦皇岛市××留守处的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孙某婷和被继承人孙某某均是该厂职工,孙某婷被孙某某收养,孙某某由孙某婷养老送终。

六、经向申请人孙某婷的邻居张某某、杜某某核实,二人均证明申请人孙某婷被孙某某收养的事实,被继承人孙某某由孙某婷养老送终。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孙某某于二○××年××月××日在××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孙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孙某某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仅收养一女孙某婷。

三、申请人孙某婷与被继承人孙某某是事实收养关系。

四、申请人孙某婷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某遗留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坐落在秦皇岛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幢号:4,房号:正,间数:2,建筑结构:砖木,层数:平,建筑面积:40.48平方米。该不动产系孙某某(曾用名孙××)的个人私有财产。

五、经登录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及向被继承人孙某某的上述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孙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现继承人孙某婷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合法财产为死者孙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孙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孙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孙某某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故被继承人孙某某(曾用名孙××)的上述遗产由其养女孙某婷(曾用名孙×婷)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月××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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