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中的二级隐名合伙人

二级隐名合伙人

船舶经营纠纷

船舶投资数额巨大,涉及的投资主体可能会非常多,一般来说船舶经营投资主要采用合伙的形式,而合伙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人合性。不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信任,又想加入合伙,该怎么办?二级隐名合伙应运而生。

一、基本案情

2008年5月下旬,合伙体开始在海航公司建造船舶,各合伙人根据造船的进度投入资金。后由于国际金融危机致造船业受到冲击,一直到 2012年上半年,合伙人未全部投入资金,造成船处于停建状态,已拼凑好的船体底层分段放置在造船公司船台,船体其他分段放置在海航公司车间等处。金某诉请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李某系涉案船舶的第一层级合伙人,金某与李某经协商口头约定,金某隐名在李某名下投资建造涉案船舶,金某分三次共计汇给李某款项324万元,金某对其中的240万元李某已转入合伙体未持异议,对其余84万元,金某认为被李某截留。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2008年5月30日李某共收到金某汇款300万元,李某在得知金某300万元到位后即转入合伙体账户320万元,

李某提供的由合伙体出纳黄某制作的造船实际投资分类账表和合伙人记录分户账载明,合伙体实际收到的投资资金为4253.2063万元。合伙体已将合伙人的投资款全部用于造船,涉案船舶因投入资金不足最终未能建造完成。船体分段出售后,返还李某的30万元款项亦支付了欠相关人员的工资,现并无证据证明李某已收回投资款,故金某仅以该欠条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实务要点

二级隐名合伙人金某与李某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即金某委托李某进行投资,而不是简单的借款关系,投资有风险也有收益,,应当全部由委托人金某承担。李某按照投资协议将全部款项由于委托事务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 的启示在于作为隐名二级投资人,往往不能直接对合伙事务进行管理和参与,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投资风险负担条款,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接受委托的 合伙人应当以委托合同或者借款合同来规避自己的风险,这样才能减少纠纷的产生。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

安润法律服务中心

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5号智芯科技大厦409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