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译注集注-艮
艮(卦五十二)艮上艮下
【原文】《艮》: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
【今注】艮gen:卦名。帛《易》作“根”,有止之意。其,代词。庭:庭院。
【今译】艮,止其背,整个身体则不能动。在庭院中行走,却见不到人,无咎害。
(《艮卦》象征抑止:止于背部,不得使身体面向所止的地方;就好像在庭院里行走,两两相背,不曾感觉到有人的存在,进入这一境界,就不会受害。)
【周易正义】
52艮下艮上。艮:其背,
[注]目无患也。
[疏]正义曰:目者,能见之物,施止於面,则抑割所见,强隔其欲,是目见之所患。今施止於背,则“目无患也”。
不获其身,
[注]所止在后,故不得其身也。
行其庭,不见其人,
[注]相背故也。
无咎。
[注]凡物对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各止而不相与,何得无咎?唯不相见乃可也。施止於背,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背者,无见之物也。无见则自然静止,静止而无见,则“不获其身”矣。“相背”者,虽近而不相见,故“行其庭,不见其人”也。夫施止不於无见,令物自然而止,而强止之,则奸邪并兴,近而不相得则凶。其得“无咎”,“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故也。
[疏]“艮其背不获其身”至“无咎”。○正义曰:“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者,“艮,止也”,静止之义,此是象山之卦,其以“艮”为名。施之於人,则是止物之情,防其动欲,故谓之止。“艮其背”者,此明施止之所也。施止得所,则其道易成,施止不得其所,则其功难成,故《老子》曰:“不见可欲,使心不乱也。”“背者,无见之物也。”夫“无见则自然静止”。夫欲防止之法,宜防其未兆。既兆而止,则伤物情,故施止於无见之所,则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若“施止於面”,则“对面而不相通”,强止其情,则“奸邪并兴”,而有凶咎。止而无见,则所止在后,不与而相对。言有物对面而来,则情欲有私於己。既止在后,则是施止无见。所止无见,何见其身,故“不获其身”。既“不获其身”,则相背矣。相背者,虽近而不相见,故“行其庭,不见其人”。如此乃得“无咎”,故曰“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又若能止於未兆,则是治之於未萌,若对面不相交通,则是“否”之道也。但止其背,可得“无咎”也。
【集解】艮:艮其背,○郑玄曰:艮为山。山立峙各于其所,无相顺之时。犹君在上,臣在下,恩敬不相与通,故谓之艮也。
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虞翻曰:观五之三也。艮为多节,故称“背”。观坤为身,观五之三,折坤为背,故“艮其背”。坤象不见,故“不获其身”。震为行人,艮为庭,坎为隐伏,故“行其庭,不见其人”。三得正,故“无咎”。案:艮为门阙,今纯艮,重其门阙。两门之间,庭中之象也。
【朱熹注】艮下,艮上。
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艮,止也。一阳止于二阴之上,阳自下升,极上而止也。其象为山,取坤地而隆其上之状,亦止于极而不进之意也。其占则必能止于背而不有其身,行其庭而不见其人,乃无咎也。盖身,动物也,唯背为止。艮其背,则止于所当止也。止于所当止,则不随身而动矣,是不有其身也。如是,则虽行于庭除有人之地,而亦不见其人矣。盖“艮其背”而“不获其身”者,止而止也,“行其庭”而不见其人者,行而止也。动静各止其所,而皆主夫静焉,所以得无咎也。
【原文】《彖》曰:艮,止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敌应,不相与也。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
【今注】此释《艮》卦卦名及卦辞之义。艮其止:作“艮其背”。观下文“止其所也”与“能源其背”对应,即“所”是释“背”。○止其所:指《艮》内外两艮各止其所。此处“所”是释“背”,上下敌应:《艮》初四、二五、三上皆不相应。不相应即“敌应”。○不相与:不相亲与。《艮》两艮各止其所,故不相与。与,犹亲。
【今译】《彖传》说:艮,止。应该止的时候停止,应该行动的时候行动,行动与停止不失时机,这样其道才能光明通畅。止其背,正是止的那个地方。《艮》卦六爻上下皆止而不相应,不相交往。所以“整个身体不动,虽行于庭院,去看不到人,无咎灾”。
【周易正义】《彖》曰:艮,止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
[注]正道不可常用,必施於不可以行。適於其时,道乃光明也。
[疏]“《彖》曰艮止也”至“其道光明”。○正义曰:“艮,止也”者,训其名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者,将释施止有所光明,施止有时,凡物之动息,自各有时运。用止之法,不可为常,必须应时行止,然后其道乃得光明也。
艮其止,止其所也。
[注]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施止不可於面,施背乃可也。施止於止,不施止於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疏]正义曰:此释施止之所也。“艮其止”者,叠《经》文“艮其背”也。“易背曰止,以明背”者,无见之物,即是可止之所也。既时止即宜止,时行则行,所以施止须是所。“艮”既训止,今言“艮其止”,是止其所止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上下敌应,不相与也。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
[疏]正义曰:“上下敌应,不相与也”者,此就六爻皆不相应,释艮卦之名,又释“不获其身”以下之义。凡应者,一阴一阳,二体不敌。今上下之位,虽复相当,而爻皆峙敌,不相交与,故曰“上下敌应,不相与”也。然八纯之卦皆六爻不应,何独於此言之者,谓此卦既止而不加交,又峙而不应,与“止”义相协,故兼此以明之也。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者,此举《经》文以结之,明相与而止之,则“无咎”也。
【子夏注】艮两止也。各止于所,向也。见敌应而咎生也。不获其身,不欲彼见于我也。至近而不可通,虽行其庭不见其人。我无见于彼也。不相见也。何敌之有乎,故无咎也。君子之道,无固也,时可止则止之,时可动则动之,消息以时,而道乃光也。
【集解】《彖》曰:艮,止也。○虞翻曰:位穷于上,故“止也”。
时止则止,时行则行,○虞翻曰:时止谓上阳穷止,故“止”。时行谓三体处震,为行也。
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虞翻曰:动谓三,静谓上。艮止则止,震行则行,故不失时。五动成离,故“其道光明”。
艮其止,止其所也。○虞翻曰:谓两象各止其所。
上下敌应,不相与也。○虞翻曰:艮其背,背也。两象相背,故“不相与也”。
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案:其义已见繇辞也。
【朱熹注】《彖》曰:「艮」,止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此释卦名。艮之义则止也。然行止各有其时,故时止而止,止也;时行而行,亦止也。艮体笃实,故又有光明之义。大畜于艮,亦以辉光言之。
「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敌应,不相与也,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此释卦辞。易「背」为「止」,以明背即止也。背者,止之所以也。以卦体言,内外之卦,阴阳敌应而不相与也。不相与,则内不见己,外不见人,而无咎矣。晁氏云:「'艮其止’,当依卦辞作'背’。」
【原文】《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今注】此释《艮》卦卦爻之象。兼山:《艮》上下皆艮,艮为山,两山相立而为“兼山”。兼:两,重。○思不出其位:即《彖》释《艮》所谓“艮其止,止其所也”。此语出自《论语》,此为《象》作者引用曾子之言,由此可知,《象》成于曾子之后。
【今译】《象传》说:两山相重,《艮》卦之象。群子效此思虑问题当不出其所处职位。
(《艮卦》的卦象是,艮山下艮山上,为两山重叠之表象,象征着抑止;君子的思想应当切合实际,不可超越自己所处的地位。)
【周易正义】《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注]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疏]正义曰:“兼山艮”者,两山义重,谓之“兼山”也,直置一山,巳能镇止。今两山重叠,止义弥大,故曰“兼山艮”也。“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者,止之为义,各止其所。故君子於此之时,思虑所及,不出其已位也。
【子夏注】一体而两山,兼山者也。位身之止也,思不出其位,止者也。
【集解】虞翻曰:君子谓三也。三君子位。震为出。坎为隐伏,为思,故“以思不出其位”也。
【朱熹注】《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原文】初六,艮其趾,无咎。利永贞。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今注】趾,脚趾,帛《易》作“止”。趾、止通。未失正:初六居下失位,但因初六为阴,处艮止而能止,故未失止之正理。
【今译】初六:脚趾止而不动(保护脚),无咎灾,利于永远守正。
(抑止应该在脚趾迈出之前,这样就不会受害,而且将有利于长久坚守正道。)
《象传》说:“脚趾止而不动”,未失止这正理。
(“艮其趾”,这就说明没有失去正道。)
【周易正义】初六:艮其趾,无咎,利永贞。
[注]处止之初,行无所之,故止其趾,乃得“无咎”;至静而定,故利永贞。
[疏]正义曰:“艮其趾,无咎”者,趾,足也,初处体下,故谓之足。居止之初,行无所適,止其足而不行,乃得无咎。故曰“艮其趾,无咎”也。“利永贞”者,静止之初,不可以躁动,故利在“永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疏]正义曰:“未失正也”者,行则有咎,止则不失其正,释所以“利永贞”。
【子夏注】止于下,艮于趾也。艮则不行也。得其止未失其正也,何所咎乎。利于长正,得其久也。
【集解】初六:艮其趾,无咎,利永贞。○虞翻曰:震为趾,故“艮其趾”矣。失位变得正故“无咎,永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虞翻曰:动而得正故“未失正也”。
【朱熹注】初六,艮其趾,无咎,利永贞。○以阴柔居艮初,为艮趾之象。占者如之,则无咎。而又以其阴柔,故又戒其利永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原文】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
《象》曰:「不拯其随」,未退听也。
【今注】腓,小腿肚子。拯,举。随,腿。另有解作跟随者、脚趾者等。未退听:六二居中得正,处艮之时,未退让听从九三。
【今译】六二:小腿肚子止而不动,无法抬腿,心里不痛快。(保护腿肚,却不保护腿部肌肉。)
(抑止人的小腿的行动,不能迈步追随应该追随的人,他的心中是不会快乐的。)
《象传》说:“不能随之抬腿”,未能退而听从。
(“不能迈步追随应该追随的人”,又不能退下来听从抑止的意见,因而心中不快。)
【周易正义】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
[注]随谓趾也。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腓体躁而处止,而不得拯其随,又不能退听安静,故“其心不快”也。
[疏]正义曰:“艮其腓,不拯其随”者,腓,肠也。在足之上。腓体或屈或伸,躁动之物,腓动则足随之,故谓足为随。拯,举也,今既施止於腓,腓不得动,则足无拯举,故曰“艮其腓,不拯其随”也。“其心不快”者,腓是躁动之物,而强心之,贪进而不得动,则情与质乖也,故曰“其心不快”。此爻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不拯其随”,未退听也。
[疏]正义曰:“未退听也”者,听,从也,既不能拯动,又不能静退听从其见止之命,所以“其心不快”矣。
【子夏注】腓随足也,自动则躁妄也,何益于动乎。艮体不动,则腓不得举而随也,性躁而不得往,未退而听命,故其心不快也。
【集解】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虞翻曰:巽长,为股。艮小,为腓。拯,取也。随谓下二阴,艮为止,震为动,故“不拯其随”。坎为心,故“其心不快”。
《象》曰:不拯其随,未违听也。○虞翻曰:坎为耳,故“未违听也”。
【朱熹注】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六二居中得正,既止其腓矣。三为限,则腓所随也,而过刚不中以止乎上。二虽中正,而体柔弱,不能往而拯之,是以其心不快也。此爻占在象中,下爻放此。
《象》曰:「不拯其随」,未退听也。○三止乎上,亦不肯退而听乎二也。
【原文】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厉熏心。
《象》曰:「艮其限」,危熏心也。
【今注】限,腰胯,腰带处。“限为身半,《内经》谓之天枢。”列,裂。夤yín,有作“肾”、“胰”等。指夹脊肉。○厉,危急。熏,烧灼。○危熏心:九三处上下两阴之间,故“危熏心”。经文作“厉熏心”。“危”、“厉”为一义。
【今译】九三:腰止而不能动,脊肉被撕裂。危厉中心急如焚。(保护腰部,但胁间的肉已裂开了。)
(抑止腰部的行动,断裂脊背的肉,危难将像熊熊的烈火一样烧灼他的心。)
《象传》说:“腰止不动”,危厉心急如焚。
(“艮其限”,说明危险将像熊熊的烈火一样烧灼他的心。)
【周易正义】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厉薰心。
[注]限,身之中也。三当两象之中,故曰“艮其限”。夤,当中脊之肉也。止加其身,中体而分,故“列其夤”而忧危薰心也。“艮”之为义,各止於其所,上下不相与,至中则列矣。列加其夤,危莫甚焉。危亡之忧,乃薰灼其心也。施止体中,其体分焉。体分两主,大器丧矣。
[疏]“九三艮其限”至“厉薰心”。○正义曰:限,身之中,人带之处,言三当两象之中,故谓之限。施止於限,故曰“艮其限”也。夤,当中脊之肉也。薰,烧灼也。既止加其身之中,则上下不通之义也,是分列其夤。夤既分列,身将丧亡,故忧危之切,薰灼其心矣。然则君臣共治,大体若身,大体不通,则君臣不接,君臣不接,则上下离心,列夤则身亡,离心则国丧,故曰“列其夤,厉薰心”。○注“体分两主,大器丧矣”。○正义曰:“体分两主大器丧矣”者,大器谓国与身也。此爻亦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子夏注】艮于下体而不得通于上,止于体之中也。分其体,夤列矣。危及至心也。知其不可,而不可相见,则全其体。至于三,限其止乃止也。而敌之乃处中道而止之,于事则中分矣,羞辱至故,危薫哉。
【集解】九三:艮其限,裂其夤,厉阍心。○虞翻曰:限,要带处也。坎为要。五来之三,故“艮其限”。夤,脊肉。艮为背,坎为脊;艮为手。震起艮止,故“裂其夤”。坎为心。厉,危也。艮为阍。阍,守门人。坎盗动门,故“厉阍心”。古阍作熏字。马因言熏灼其心,未闻易道以坎水熏灼人也。荀氏以熏为勋,读作动。皆非也。
《象》曰:艮其限,危阍心也。○虞翻曰:坎为心,坎盗动门,故“危阍心也”。
【朱熹注】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厉熏心。○限,身上下之际,即腰胯也。夤,膂也。止于腓,则不进而已。九三,以过刚不中,当限之处,而艮其限,则不得屈伸,而上下判隔,如列其夤矣。危厉熏心,不安之甚也。
《象》曰:「艮其限」,危熏心也。
【原文】六四,艮其身,无咎。
《象》曰:「艮其身」,止诸躬也。
【今注】止诸躬:六四居《艮》上体,以阴居阴位,以像人身上体不动。止,是释“艮”。躬,即身。
【今译】六四:止其身(保护胸腹部)不妄动,无咎。
(抑止身体上部不动,就不会受害。)
《象传》说:“止其身体不动”。止之于身而不动。
(“抑止身体上部不动”,自我控制不超越本身的地位。)
【周易正义】六四:艮其身,无咎。
[注]中上称身,履得其位,止求诸身,得其所处,故不陷於咎也。
[疏]“六四,艮其身,无咎”。○正义曰:“艮其身,无咎”者,“中上称身”。六四居止之时,已入上体,履得其位,止求诸身,不陷於咎,故曰“艮其身,无咎”也。求,责也。诸,之也。
《象》曰:“艮其身”,止诸躬也。
[注]自止其躬不分全体
[疏]“《象》曰”至“止诸躬也”。○正义曰:“止诸躬也”者,躬犹身也,明能静止其身,不为躁动也。○注“自止其躬不分全体”。○正义曰:艮卦总其两体以为二身,两体不分,乃谓之全,全乃谓之身。以九三居两体之际,在於身中,未入上体,则是止於下体,不与上交,所以体分夤列。六四巳入上体,则非上下不接,故能总止其身不分全体。然则身是总名,而言“中上称身”者何也?盖至中则体分而身丧,入上体则不分而身全。九三施止於分体,故谓之“限”,六四施止於全体,故谓之“身”。非中上独是其身,而中下非身也。
【子夏注】上体兼下,兼两而止,则时止能止,其身当位,而静止得于分,故无咎也。
【集解】六四:艮其身,无咎。○虞翻曰:身,腹也。观坤为身,故“艮其身”。得位承五,故“无咎”。或谓妊身也。五动则四体离妇。离为大腹,孕之象也,故“艮其身”。得正承五,而受阳施,故“无咎”。《诗》曰:大任有身,生此文王也。
《象》曰:艮其身,止诸躬也。○虞翻曰:艮为止,五动乘四则妊身,故“止诸躬也”。
【朱熹注】六四,艮其身,无咎。○以阴居阴,时止而止,故为艮其身之象,而占得无咎矣。
《象》曰:「艮其身」,止诸躬也。
【原文】六五,艮其辅,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辅」,以中正也。
【今注】辅,面颊两旁。序,有序。以中正:六五之阴居中,以像言有序不失中而为正,故曰以中正,一本又作“正中”。
【今译】六五:面颊两旁不动(保护面部),说话井井有序(有分寸)。无后悔之事。
(抑止于口不随便乱说,说话很有条理,悔恨将会消失。)
《象传》说:“面颊两旁不动”,用中正之道。
(“抑止于口不随便乱说”,说明六五爻居于中位能守中道。)
【周易正义】六五:艮其辅,言有序,悔亡。
[注]施止於辅,以处於中,故口无择言,能亡其悔也。
[疏]正义曰:辅,颊车也,能止於辅颊也。以处其中,故“口无择言”也。言有伦序,能亡其悔,故曰“艮其辅,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辅”,以中正也。
[注]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疏]正义曰:“以中正”者,位虽不正,以居得其中,故不失其正,故“言有序”也。
【子夏注】上体之中,当其辅也。得其中正言也。言而序,悔亡者也。
【集解】六五:艮其辅,言有孚,悔亡。○虞翻曰:辅面颊骨,上颊车者也。三至上,体颐象,艮为止,在坎车上。故“艮其辅”。谓辅车相依。震为言。五失位悔也。动得正,故“言有孚,悔亡”也。
《象》曰:艮其辅,以中正也。○虞翻曰:五动之中,故“以正中也”。
【朱熹注】六五,艮其辅,言有序,悔亡。○六五当辅之处,故其象如此,而其占悔亡也。悔,谓以阴居阳。
《象》曰:「艮其辅」,以中正也。○「正」字羡文,叶韵可见。
【原文】上九,敦艮,吉。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终也。
【今注】敦,厚,有说为头。以厚终:以敦厚而终结。“厚”是释“敦”。上为终。
【今译】上九:敦厚知止(保护头部),则有吉。
(能够以敦厚笃实的德行抑止邪欲,就吉祥。)
《象传》说:“敦厚知止而有吉祥”,以厚道而终结。
(“敦艮之吉”,说明上九能够将敦厚的德行保持至终。)
【周易正义】上九:敦艮,吉。
[注]居止之极,极止者也。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
[疏]正义曰:敦,厚也。上九居艮之极,极止者也。在上能用敦厚以自止,不陷非妄,宜其吉也,故曰“敦艮吉”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终也。
[疏]正义曰:“以厚终”者,言上九能以敦厚自终,所以获“吉”也。
【子夏注】动者,利之求也。动失则害至。止者,正之元也,久守则福来,非敦厚之徳不能止其终也。
【集解】上九:敦艮,吉。○虞翻曰:无应静止,下据二阴,故“敦艮,吉”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终也。○虞翻曰:坤为厚,阳上据坤,故“以厚终也”。
【朱熹注】上九,敦艮,吉。○以阳刚居止之极,敦厚于止者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