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取得个人代开发票,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何博士说税 2021-10-04
何博士注:
这位委员(经检索,似乎是江西省政协委员、江西省律协常务副会长、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针对建筑企业代开发票向江西省税务局提交了一份提案,江西省的建筑企业应当谢谢他。但是我个人觉得他的提案里面没有把最大的问题反映出来。
据笔者了解,江西省建筑企业发票最大的问题是自然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的个税问题。如下图所示:自然人马先生代开了一张建筑服务的发票,金额为24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备注:个人所得税未缴纳,如属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税务机关把卖方纳税人代开发票个税征收品目的判断责任推给了买方纳税人,一个“如”字,将部分税务机关懒政不作为不敢担当的形象暴露无遗。
我想问下这些主管税务机关,如果买方纳税人经过判断,认为卖方纳税人取得的个税税目属于经营所得,从而支付方没有扣缴义务。那200多万元的个税,应如何缴纳?你们会去追缴马先生的个税吗?如果不追缴或者追缴不到,要不要追究你们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13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 2021-08-31 10:2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刘卫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亟待解决江西建筑领域企业代开发票的提案》(第0137号)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我局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建筑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对提供建筑服务有关涉税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建筑企业申报纳税、开具和取得发票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建筑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适用或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取消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极大方便了建筑企业涉税事项办理。(何博士注:简易计税是税收优惠吗?)
(二)建筑用沙、石、土方等材料发票。建筑企业在建筑施工中所使用的沙、石、土方等材料,销售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销售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单位的,由销售方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建筑企业人工费发票。建筑企业购买劳务服务,可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劳务分包等项目据实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我省税务部门落实政策规定优化发票服务的措施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我省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发票管理,让纳税人便捷高效领用和代开发票。比如,我局今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简化了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发票增版增量的操作流程、应提供资料等事项,按规定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进一步优化了我省发票管理服务水平。同时,积极拓展发票代开渠道,大力推广网上代开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努力满足纳税人开具发票需求。
三、关于提案有关具体建议的答复意见
(一)《提案》第一条建议“税务机关可加强调研建筑企业,制定切合实际发票税收管理制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总局对发票领用、开具等事项已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各行业纳税人均应当遵照执行。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发票管理制度,我省税务部门将继续认真落实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为各行业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提案》第二条建议“修改完善'虚开发票罪’”和第三条建议“出台关于虚开建筑劳务增值税发票司法解释”
以上两条建议的解释和修改的权限在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由司法机关执行,不属于税务部门职责范围。对以上建议,如司法机关需要税务部门协助调研了解情况,税务部门将积极予以协助。
(三)《提案》第四条建议“加强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活动保护”
刑事诉讼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税务部门不涉及相关工作。在行政执法方面,为进一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省税务部门在规范执法行为上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如,2021年省税务局出台《“首违不罚”清单适用操作指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统一规范进户执法,坚持“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不断提升税收执法精准度。
再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转自: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