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积累--民法典试题(9)
01
甲、乙系邻居。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甲侵害乙相邻权的是()。
A.甲家院中树木的根枝越界到乙家院中生长并危及乙的建筑物正常使用
B.甲将自家房屋改建为歌厅,喧嚣声使乙彻夜难眠
C.甲把大狼狗拴在自家院中,乙路过时被吓得心惊胆战
D.甲把垃圾堆放在自家门口,散发的恶臭使乙夏天不敢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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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噪声等方面的相邻关系。A 项正确,甲家院中树木的根枝越界到乙家院中生长,危及乙的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B 项正确,甲制造噪声,侵犯了乙的相邻权。C 项错误,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C 项的大狼狗与不动产的使用并无关系。D 项正确, 甲将垃圾堆放在自家门口,使得乙夏天不敢开窗,侵犯了乙的相邻权。
02
甲乙丙丁四人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用作客用。甲占 67%,乙占 10%, 丙占 20%,丁占 3%,现欲将客用轮船改造成货用轮船,则()。
A.只需甲同意即可 B.只需甲乙同意即可C.需二人以上同意 D.需全体成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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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的份额已超2/3,故只需甲同意即可。
03
甲将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以市场价卖给丙,丙不知该笔记本电脑非乙所有。甲发现后要求丙返还原物。针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从乙处要回价款后,丙才有返还义务 B.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有返还义务
C.依据善意取得相关条款,丙没有返还义务
D.乙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丙没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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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公然善意、有偿和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后,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A 项错误,丙作为善意
第三人,不论是否从乙处取回价款,丙都没有返还义务。B 项错误,乙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权处分,但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没有返还义务。C 项正确,依据善意取得相关条款,丙作为善意第三人,没有返还义务。D 项错误,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乙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
04
张某有一株珍稀兰花,后不慎遗失。李某无意中捡到后,带回家自行种养。李某的朋友关某在其家中见到此兰花,十分喜爱,李某便送给了他。后来张某发现后向关某索取。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兰花属于遗失物,张某有权索回
B.兰花属于无主物,所有权属于李某
C.兰花已被李某赠与关某,故所有权属于关某D.兰花虽然已赠与关某,但所有权仍属于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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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民法典》第 312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因为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之一是“有偿转让”,而本题中的情况是“无偿赠与”,因此张某有权向关某索回。
05
甲遗失的电脑被乙拾得。1 年后,乙将该电脑卖给了丙。第 2 年,丙将该电脑卖给了丁。丁将该电脑交给不知情的戊维修,因丁不交付维修费与戊发生争执,甲方知原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可请求乙返还电脑
B.甲可请求丙返还电脑
C.甲可请求丁返还电脑
D.甲可以向成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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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民法典》第 312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据此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所得,遗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理论上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无权占有人。本案的现实占有人是丁,乙、丙不是遗失物的现实占有人,戊基于善意取得留置权。因此甲可以请求丁返还电脑。
06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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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土地所有权属于所有权。《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