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家庭清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分析

杨丽娟律师 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 2019-12-16

杨丽娟律师,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荣获重庆医科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双学位。从事律师执业十余载,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缜密细致温婉的女性独特的法律人视角赢得了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和高度认可,秉承“案件不分标的大小,委托即是对我的信任,让当事人安心放心的一站式服务执业理念”。

随着社会精细化分工越来越明确,家政业务也植入到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清洁工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粗略的简析。

现目前家庭成员工作繁忙无暇做家务,家庭清洁也进入专业化分工,随着家政业务市场需求量增加,家政公司由雨后春笋般的涌入市场。寻找正规的家政公司联系家庭清洁业务对于业主来说是最好的选择,与正规的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可以避免发生就纠纷时权责不明的情况,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业主与家政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如果清洁人员在业主家里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一旦有清洁人员受伤业主也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很多业主为了图一时的方便,没有在家政公司寻找的清洁人员,也有很多从事家政业务的清洁人员私人长期承接家庭清洁的业务,由于家庭清洁相对比较简单,技术含量要求不高,随便找个人都可以做,也就为这种雇请产生了生存空间。问题来了,业主与这些清洁人员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呢?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于这一块的规定还是没有明确,实务届也没有一种统一的认识。查阅各地法院的判决:

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私人承接家庭清洁业务的人员形成一种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业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清洁人员在做清洁的过程中受伤自身往往也是存在有过错,根据过错大小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见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19)皖0824民初336号判决书认为:业主与清洁人员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业主承担35%的责任,伤者因为自身过错承担65%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家庭清洁人员形成一种承揽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认定是承揽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持这种观点的法院判决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767号判决书,认为双方形成承揽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分钱不用赔。

承揽关系虽然确立了,并不代表业主就一点责任不承担。各地法院也判决不同,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219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业主没有选择正规的保洁公司进行,认为业主在选任上有过失,判决承担20%的责任。这个有待商榷,笔者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家庭清洁必须要寻找正规的保洁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8518号民事判决书也认可是承揽关系,但是判决业主作为受益人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1万元。由此可见,寻找家庭保洁人员最好还是找正规的家政公司,避免纠纷的产生。

看了以上判决,笔者认可业主与保洁人员之间系承揽关系更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特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上考虑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关系;2、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谁提供;3、劳动报酬如何计算和支付,是按工作时间定期支付还是按工作量一次性支付;4、工作任务是否由提供劳务者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独立完成;5、合同签订的出发点是侧重于给付劳务的过程还是给付劳务成果。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往往存在支配或从属关系,受雇人在雇主的安排与指挥下提供劳务,雇主一般按劳务时间定期向雇员支付报酬。反之,则为承揽关系。首先,家庭保洁人员并不受业主的控制与支配,没有人身依附性,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其次,劳动工具几乎都是保洁人员自己带来,以自己的清洁技术和设备独立完成清洁任务,提交清洁工作成果,只要做完清洁交付劳动成果业主就支付相应的报酬,此特征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要件。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第254条的规定,承揽人既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完成(当然,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完成。而在雇佣合同中,原则上雇员必须亲自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可再将工作任务交由他人来完成。在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往往错综复杂不易区分,有待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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