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书画评价中的“逸品”如何看待
逸品亦称为“逸格”,是中国古代美学用语,也是重要的品评标准之一。
唐代朱景玄在《唐朝名画录》中在“神”“妙”“能”三品之外增加了“逸”品。
唐张怀瓘在《画断》《书断》以“神”“妙”“能”三品定其格,其格外不拘常法,又有逸品。
宋代黄修复《益州名画录》把“逸格”提升到“神”“妙”“能”之上,以为最高。
可以说最初“逸格”有不拘常法之意,也有人为是笔墨技法达到极致而产生的无法之法,更为一种非常的境界,这种绘画审美趋向在文人画的形成和发展中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从具象至抽象,从写实到协议,从凡俗到心性抒发的重要因素,也暗合中国文人绘画和中华传统精神中对文化修养及个人品格的需求,以高度的自觉形式成为最易把握而又最难把握的艺术品格,作为中国画审美的表现特征,其古典精神,现实抒发的书画创作理论与技法显示出越发重要的影响,为历代书画家尊崇,将中国画脱离模仿而反思形成,在接受美学角度上,也具有打破常规,并不拘一格,各具特色的创新方式。
苏轼、米芾、倪瓒都堪为逸笔之典范,并各有著述,影响后世极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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