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中途变更经营所得申报问题解析
问: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合伙企业7月份新增加一自然人合伙人,已经办理入伙手续,分配比例在税局也进行了变更, 8月份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呢?
众所周知,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生产经营月(季)报查账征收方式,按“据实预缴”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
2) 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合伙人分配比例 - 投资者减除费用 - 三险一金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其他扣除
3)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4) 应补退税款 = 应纳税额 - 减免税额 - 已缴税额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部分)如下图:
以上表述为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经营所得分配及计算方法,那么回归文章开头的问题,如果合伙人中途有变更,合伙比例发生变化后,税款如何进行计算申报呢?
举例:1-6月合伙企业总收入是100万,投资人A核定的分配比例是2%,投资人B核定的分配比例是98%。7月公司总收入是20万,投资人有变更,变更后,A核定分配比例是20%,B核定分配比例是30%,新增了投资人C,分配比例是50%。那么投资人A、B、C三个人7月属期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分配比例应该如何填写呢?
合伙分配比例变化如下表:
合伙人 |
分配比例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A合伙人 |
2% |
20% |
B合伙人 |
98% |
30% |
C合伙人 |
0 |
50% |
税款计算缴纳思路:
1) 合伙企业,申报时报表收入总额还是填写本年累计收入(包含旧的投资人的收入总额)。
2) 具体的投资人通过“倒算分配比例”,调整分配比例的方法调整收入总额。
3) 倒算的分配比例=(变更前分配到收入+变更后分配到收入)/合伙企业总收入
上述案例根据倒算公式计算得出:
u A合伙人7月所属期分配比例=(100万*2%+20万*20%)÷(100万+20万)=5%
u B合伙人7月所属期分配比例=(100万*98%+20万*30%)÷(100万+20万)=86.67%
u C合伙人7月所属期分配比例=(100万*0%+20万*50%)÷(100万+20万)=8.33%。
解析:
修改后,ABC三个人总的分配比例相加仍然等于100%。现在税局核定的新投资人C分配比例是50%,但该投资人如果按50%缴税就多交了,因此需要将软件中C投资人修改分配比例为8.33%,A投资人改为5%,B投资人改为86.67%。
如图:
问题追问:假如是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如何申报呢?
答: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不可调整,需要将收入总额填写变更新投资人后产生的收入总额,不包含旧投资人的本年收入总额。
知识点扩展:
1、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列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内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注:以上文章内容及操作方法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具体操作建议与当地税局进一步核实确认。)
文章参考政策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