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届满承诺保证的,该承诺不构成...

​债务履行期届满承诺保证的,该承诺不构成保证担保而是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行为人借款到期后出具承诺书,虽有“保证”二字,但系对已到期的债务作出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诺,不具有担保债务人履行的性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保证,而是就他人之间的确定债务直接以自己名义及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行为人的接受行为即形成了合意,属于债务承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25日第7版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