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两案入选最高法院涉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互联网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广东2个案例入选。

此次最高法院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涵盖了互联网领域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合同案件、侵犯著作权犯罪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网络软件插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案”入选。“网络软件插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规范开发运营挂靠软件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保障公众免受陌生信息骚扰,减少欺诈、隐私泄露等风险。“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案”确立了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则,为妥善调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纠纷、确立网络平台责任规则、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提供了范例。

近年来,广东法院注重通过案件裁判依法规范互联网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领域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别是在加强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尝试,为广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0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50727件,同比上升14.57%。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粤民终209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腾讯科技公司是“微信”软件著作权人,与腾讯系统公司共同提供“微信”即时通信服务。微源码公司、商圈公司等开发、运营“数据精灵”软件,使用该软件并配合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软件,在手机终端上增加正版微信软件原本没有的“定点暴力加粉”等十三项特殊功能。腾讯科技公司、腾讯系统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微源码公司、商圈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据精灵”软件强行改变并增加功能,其高频次、大范围、自动发送、与不特定用户人群交互信息的功能特征,除了破坏微信的社交生态环境外,还会引发服务器过载、信息内容不安全等风险,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微源码公司、商圈公司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500万元。

【典型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本案被诉行为系利用网络和技术手段,使安装运行“数据精灵”软件的微信用户,可通过“植入”功能频繁、大量地向不特定用户发送或交互信息,而其他微信用户对于受到的影响,无法自动屏蔽或难以避免。上述网络干扰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并且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体现了人民法院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专家点评】

用户安装插件改变计算机程序的原有功能从而影响程序经营者的利益,是引发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典型事由。在这类案件中,经营者在授权用户使用自己的软件程序时,通常会通过许可协议或技术措施限制用户安装第三方插件。有时候,此类许可协议或技术措施的限制可能过度损害用户权益,从而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知识产权法或合同法,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第三方提供插件,帮助用户修改并完善软件功能,未必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还应得到鼓励。但在另外一些时候,这些协议或技术措施限制可能有助于保护程序经营者、用户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提升用户共同体的体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是合理和正当的。这时,第三方提供软件插件,帮助用户突破这一限制,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属于典型的软件插件类争议类型。微源码公司的“数据精灵”程序插件使微信用户获得微信程序原本并不具备的应用功能,比如定点暴力加粉、公众号图文回复、关键词回复、一键点赞和评论等十三项特殊功能。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插件虽帮助其用户获得更多功能,但是会损害其他用户的体验和对微信程序功能的信任,甚至会损害系统安全。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提供此类插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为判断软件插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相对清晰和完整的分析框架。即在个案中,人民法院应综合四个方面因素来判断:(1)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被告行为是否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3)被告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被告是否有违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这一分析框架能够为未来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粤0192民初70号,

广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俞彬华是华多公司运营的YY直播平台的实名认证消费者。2017年4月6日上午10点,俞彬华账号显示在异地被登录并被盗刷了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账户被盗后,俞彬华立即联系华多公司客服要求提供盗刷者的账户信息及采取相关冻结措施,华多公司仅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应允其要求。俞彬华主张YY软件的安全性存在问题,华多公司没有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且未及时协助追回被盗的网络虚拟财产,故请求法院判令华多公司赔偿其1180000红钻券折合人民币1180元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彬华在上述虚拟财产被盗前,密码比较简单,且未能充分选用华多公司提供的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方案,其未能妥善地保管账号、密码并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对上述被盗结果应负主要责任;华多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特别是默认状态下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且在俞彬华通知其客服人员财产被盗后,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对俞彬华的损失负有次要的责任,故判令华多公司向俞彬华赔偿被盗虚拟财产价值的40%即472元,驳回俞彬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络环境下,如何合理分配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详细论述,并结合网络服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确立了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则,提出双方应当根据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衡量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责任比例的处理原则。本案判决为妥善调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纠纷、确立网络平台责任规则、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提供了范例,有利于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水平,亦有助于加强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专家点评】

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账号、积分、虚拟装备等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件也时有发生。《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强调:“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

在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案中,法院虽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交易规则等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直接回答,但根据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背后必然有相应的运营者,由此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间就存在合同关系。在发生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下,法院只需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便可界定双方的责任。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规则缺失的背景下,个案中探索可行的保护方式则更具示范效应,这也是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案的典型意义之所在。(来小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采校:吁青


编辑: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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