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小饭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该由谁担责
□ 李金玲
某小饭桌托管机构系由刘某经营并依法登记设立的有偿就餐服务机构,负责接送附近学校的学生上、下学,并为学生提供午餐及午休场所。张某、李某二人均系在该小饭桌托管机构内中午就餐的学生,2020年9月16日中午,张某、李某在该小饭桌就餐后,张某用手碰了一下李某,李某还手打了一下张某,加之当日雨后地面湿滑,导致张某摔倒、门牙摔断。张某前后共五次在某医院治疗及复查,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支付了医疗费742元、交通费500元,某小饭桌托管机构支付了医疗费1928元、交通费500元,张某法定代理人自行支付医药费120元,交通费200元。张某经多次复查后,医院建议其需要继续观察牙根发育状态,半年复查。因损失赔偿问题,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一般是指幼儿园(依法设立)、学校以及幼儿园、学校以外为儿童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单位。此案中的小饭桌托管机构从设立性质来看,并不属于教育机构,故该小饭桌托管机构不适用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长期在此就餐的小学生,经营人员负有一定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就餐学生的人身安全。事发时,张某与李某均不满八周岁,某小饭桌应尽到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现因地面湿滑导致张某受伤,就张某的损失,某小饭桌托管机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此案查明情况,李某的不当行为也是张某受伤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李某尚未成年,故其监护人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李某监护人及某小饭桌托管机构承担的责任分别为40%和60%。法院最后判决,李某监护人除已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外,再行赔付张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88.4元;某小饭桌托管机构除已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外,再行赔付张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17.6元。
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侵权责任认定与划分,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但是,小饭桌等校外托管机构是否属于教育培训机构呢?根据一般理解,教育机构是指以学历教育或技能培训为目的,需要有场地、师资及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取得办学资格的组织机构,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以及少年宫、培训辅导班等。小饭桌是负责接送附近学校的学生上、下学,并为学生提供午餐及午休场所的校外托管机构,不具有教育培训的功能。因此,小饭桌不属于教育机构范畴,在侵权责任认定上不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
那么,小饭桌等校外托管机构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从服务内容来看,小饭桌实质上是有偿托管机构,家长支付托管费,小饭桌负责照看、接送学生,提供饮食、休息等服务设施和场地,并负有保护被托管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家长与托管机构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如果托管机构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导致被托管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家长可以要求托管机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具体到此案中,事发时,张某与李某均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饭桌应该尽到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雨天应对地面进行特殊处理,以免湿滑导致学生摔倒。对此,某小饭桌托管机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