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居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居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如果环境监测质量系统遭到破坏,既影响了环境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还会影响政府公信力,误导环境决策的判断,危害十分严重。
为保护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不受侵害,《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等都规定了禁止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如有违反,则处以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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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04号关于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认定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2
罪名竞合
如果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第三方机构人员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各位看官可能开始会对这个罪名有点不太理解,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怎么跟破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联系上了,那现在看完上面明白了吗?
撰稿:戴郡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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