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东营一女子为争夺小区公共车位甩...
近日,山东东营一女子为争夺小区公共车位甩了邻居小伙一巴掌。这位小伙还未成年,血气方刚的,二话不说就反击了回去,之后女子的丈夫和小伙的父亲也加入战团。警方赶到后将4人一并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一开始双方都憋着一股气,警方也帮忙调解,但没有效果。当警方决定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时,他们却害怕了,并签署了一份《双方谅解互不追究协议书》,希望公安不追究他们的责任。
可公安并未按照他们设想的撤销处罚,公安机关分别对这名女子及其丈夫、小伙及其父亲作出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女子对公安机关过渡执法抱有异议,于是将公安告上法庭。女子花了近1年时间,告到了高院,也没赢过。
1、现在小区的车位紧张是种常见现象,但既然是公共停车区,那就是谁先抢到就是谁的。如果依小伙父亲所说的,按照小区居民约定俗成的惯例,谁一直停的就归谁,那就不要设置公共停车区好了,这对新来的住户是不公平的。
2、本案中,女子认为公安过度执法,他们已经相互谅解不追究对方责任了,为什么还罚?
我认为公安并没有过度执法,只是罚得比较重。女子因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先动手,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殴打他人的,应处5-10日的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殴打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应加重处罚,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其实《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规定了,邻里、亲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的斗殴事件中,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或者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均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所以,本案中公安对女子与小伙等4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更为合适。由于双方的行为属于互殴,因此,公安应对双方均实施治安处罚,不能因为双方都受伤,便以罚抵罚。
女子认为她们邻里之间已经和解了,公安就不应该管了。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
虽然司法实践中,公安常以息事宁人为主,但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公安一开始想帮忙调解和好,但女子拒绝的话,那公安也没必要热脸贴冷屁股,或者女子一直不愿意调解,已经超过了30日的期限,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公安已经可以对情节较轻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
这里用到了很关键的一个词“可以”。在法律上,可以代表的是可以或者不可以,这里有两层含义。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可以帮你调解,也可以不调解。调解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
因此,女子以公安局过度执法为由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
3、本案中,女子后悔自己动手的最大原因是觉得自己被行政拘留了,会影响自己入党,会影响孩子。
我觉得女子大可不必担心政审问题。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一般不会留下案底,也不影响政审,但是如果被行政拘留后,会影响当年的政审。女子作为社区工作者,还提交了入党申请,可她连最基本、最常见的治安管理问题都搞不清楚,这个仕途确实令人担忧啊。
4、最后我想说,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所以做任何事前都要三思,不要因为一时冲动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害。
这们如何看待女子状告公安的行为?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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