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刑法修正案(十一)》视角下的骗取贷款罪司法实践中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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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刘丽云 | 《刑法修正案(十一)》视角下的骗取贷款罪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其中关于骗取贷款罪规定的变化引起了民营企业家的广泛关注。笔者近日在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课堂以实案对骗取贷款罪进行了解析,在此,对该罪再次做一个梳理,以期复盘提升。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骗取贷款罪做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就该罪删除了十个字“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实际是定罪标准的改变。
三年以下量刑格,修订前,因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这几个字,虽然没有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是也会因为实践中的各种随意性和次数论,在立案时认定当事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修订后,该罪从“实害犯+情节犯”改为了实害犯,立案标准更好掌握了,实际上避免了很多人为的冤案,缩小了骗取贷款罪的打击面,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有利于保护中小民营企业的。
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部分没有变化,这会导致如果金额很高,即便没有重大损失,仍会以“特别严重的情节”予以认定,数额论和次数论将会成为实践中认定的标准。大型民营企业贷款动辄就是几千万甚至过亿,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先不认定损失,只要数额高就可以认定为“特别严重的情节”。在这一量刑格下,随意性将会因为有三年以下量刑格规定修改前后的对比,表现更为明显。就笔者查询的案例来看,数额高、次数多,会被认定为“特别严重的情节”的概率大大增加。
1、不良资产算不算重大损失
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将贷款分为五类,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其实都可以称为不良贷款,很多银行出现次级后把贷款转让出去,但不一定会形成既定的损失。依据2009年《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2、损失是指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是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损失有明确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追回或者追回小部分。在本罪认定中,通常都需要产生财产损失的实际后果,仅仅是对财产的具体危险,有时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由于这涉及到诈骗类犯罪的惩罚范围的前移,因此必须要求一种严格的解释。笔者认为,这种危险要求终局性的财产流失随即或者有极高的概率出现。
3、银行发放贷款行为和贷款人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是,大多数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多多少少都会提供一些虚假材料,甚至出现银行为了完成放贷任务指导贷款人完成材料虚假制作的情形。但是,银行能否审批通过放出贷款,最终真正依据的却又不是这些材料,在笔者查询的骗取贷款罪的数个案例中,均出现了银行发放贷款行为和贷款人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
但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确定的前二项追诉情形中,均强调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正如北大王新教授在本次金融犯罪课堂总结延伸时提出的观点:在这样的风向标的指引下,司法机关就自然地将调查取证的重心放在被告人是否提供虚假的申请贷款资料上,并不重视对银行放出贷款其他原因的调查,这不仅会在认定骗取贷款罪成立的刑法因果关系时出现问题,也蕴含着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贷款申请资料均真实合规,否则在客观方面就具备欺骗手段的追溯要件,换而言之,这隐含着要求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材料时,必须“圣洁化”,这明显违反我国贷款活动的基本现状和规律。
因此,笔者认为,在银行没有受骗的情况下应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更为稳妥,无需刑法保护,即使造成损害后果,也应属于被害人自我归责的范围。企业在贷款时即使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虚假信息也不必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方法,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骗取贷款罪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换的对价安全,而不是为了全面保护人们在财产交往中的信任。
4、材料虚假,有足额真实抵押,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实践中,常出现的场景是,银行最关心的不是财务报表,不是生产经营,不是贷款资金流向,而是抵押担保的真实性。在银行的贷前、贷中、贷后的各个环节,即使银行认为贷款人提供的报表与实际不符,知道合同履行发生了变化仍然有可能继续发放贷款,因为只要有足额真实的抵押,银行就不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
所以,通常情况下,即使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存在一定的虚假性,但是有足额真实的抵押,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5、改变贷款用途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改变用途在贷款中是非常常见的,相当一部分企业会改变用途,甚至会偿还债务。周光权教授曾指出,在审查金融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时,重点需审查行为是否侵害法益。有足额的抵押,是否侵害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虽然贷款人改变了用途,实际并没有侵害法益的话,有没有必要去定罪,是司法机关值得考量的重要因素。
以上,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规定的辩护和司法实践中该罪的几个问题,也是律师的辩护要点,以此小文,作为北大课堂的复盘。
刘丽云,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河北省律协刑民行交叉法律委员会主任、河北省检察院十佳公诉人大赛评委、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授课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生实务导师、北师大法学院校外授课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