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还有必要办理《离婚证》?

今日话题:办理《离婚证》是多此一举?

结婚或离婚都是“很个人”化的事情,尤其是离婚,对很多人来说认为更是个人的绝对隐私,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必要向别人出示《离婚证》以证明自己巳经离婚了。

从2003年10月1日起,根据修订过《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只要当事人持有户口薄、身份证和《签字声明》、《离婚协议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就可申请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

如果说凡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之所以还要领取《结婚证》,是因为《结婚证》除了作为证明夫妻关系的唯一凭证外,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一些特定场合有着其它证件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的话。而对于一对离婚的人来说,为什么还要办理《离婚证》?《离婚证》到底又有那些作用呢?实在让人不解。

众所周知,结婚或离婚都是“很个人”化的事情,尤其是离婚,对很多人来说认为更是个人的绝对隐私,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必要向别人出示《离婚证》以证明自己巳经离婚了。而从法律上说,也没有规定在那种情况下必须出示《离婚证》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是既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要当事人持有户口薄、身份证和《签字声明》、《离婚协议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就可申请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那么,对于一个离过婚又准备再婚的人来说,在重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因为《离婚证》并非是必须提交的证件,也不具有强制性(即婚姻状况以个人声明为准)。从而同样也是只要持有户口薄、身份证及《签字声明》等的证件、证明材料即可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二是因为自从离婚的那一天起,也就意味着从此开始相互间不再有任何干系,就算是离婚后因为孩子的抚养、财产或债务处理等问题,如果出现一方不肯共同承担或解决的情况,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或由法院判决的《民事判决书》及身份证,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是了。而没有必要出示《离婚证》。

三是从法律上说,虽然公民户口信息的变更应该是由当事人持有关证件或证明到户籍部门更改相关事项,但是现行的户籍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公民在申请“结婚”或“离婚”登记后,必须一定要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户籍管理部门把当事人在户口薄上的“婚姻状况”相关信息更改过来。

何况,婚姻登记机关在公民申请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时,按《婚姻登记条例释义》要求查对的是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及户籍变更情况”,里面没有涉及到“婚姻状况”。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目前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只是负责核对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出生年月、所辖区和本人照片,婚姻状况则是以个人声明为准。所以,一直来实际上很多人都对户口薄上“婚姻状况”栏的内容是否要及时变更根本就不当一回事,原因就在此。

可见,除非重新订正现行相关法律的有关内容,否则,虽然《离婚证》也是个人婚姻状况证明的凭证,但对于从2003年10月1日起离婚的人来说,尤其是当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全面登记管理并方便查询后(即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网上互联互通),《离婚证》实在起不到什么作用;相反,至今在不少省市办理《离婚证》却是实实在在的要收取一定费用的。所以,既然离婚了,还要办理《离婚证》纯属是多此一举。

本文原载2004年5月20日《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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