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共同继承的房屋,变成自己的财产或变现

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几位具有亲缘关系的人共同继承了房屋,成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这时,如果其中一个按份共有人想取得房屋完整的所有权,或者将所持有的按份共有份额变现,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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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按份继承

为分割诉至法院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王某与乔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王某东、王某昌、王某平、王某鹏共4名子女。1995年王某购买了案涉房屋,并于1996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王某名下。1997年王某去世,2012年乔某去世。

2014年,王某昌、王某平、王某鹏起诉王某东要求继承案涉房屋。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王某昌、王某平、王某鹏、王某东按份共有,其中王某昌、王某平、王某鹏各享有20%的份额,王某东享有40%的份额。2017年王某昌去世,其享有的案涉房屋20%份额由妻子李某霞继承。

2018年,王某平、王某鹏和李某霞起诉王某东,要求判令案涉房屋归王某东所有,并由王某东分别向王某平、王某鹏和李某霞支付折价款。庭审中,王某东不同意分割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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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

法院分割共有物

法院认为,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中,王某平、王某鹏和李某霞与王某东对案涉房屋形成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几方未约定不得分割案涉房屋,故王某平、王某鹏和李某霞有权请求分割案涉房屋,王某东不同意分割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王某平、王某鹏和李某霞要求案涉房屋归王某东所有,王某东对此亦未明确表示反对,故法院根据案情判决案涉房屋归王某东所有,王某东应按王某平、王某鹏和李某霞享有的房屋份额向王某平、王某鹏和李某霞分别支付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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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物分割有三种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共有物,达成分割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则无论享有的份额多少,按份共有人均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的财产实际上有三种分割方式:

第一种是实物分割。如果共有物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例如一栋建筑中有多个房屋,可以单独办理所有权证书,则对整个建筑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由共有人按照份额分别享有单独房屋的所有权。但基于不动产的整体性、功能性,实物分割有时难以实现。

第二种是折价分割。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并向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比例支付补偿款的分割方式。如果没有共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或者愿意取得共有物所有权的人没有支付补偿款的能力,则不具备折价分割的条件。

第三种是变价分割。变价分割是指将共有物拍卖或变卖,并将对价按份分配给各共有人的分割方式。但变价分割也有局限,若共有物为不动产,且为实际居住人的唯一住所,则变价分割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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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按份共有物分割的理论看似简单,但实践中,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共有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共有房屋是否为实际居住者唯一房产,共有人是否同意所有权转让,共有人经济状况等等因素,都会影响共有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的方式,需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结合上述案例和律师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按份共有人无论享有多少份额,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有物;

2、占共有物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可以直接决定处分共有物,并以对价补偿其他共有人,无需向法院起诉;

3、若共有物不具备分割条件,也无法处分,按份共有人可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来源: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东与李某霞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案 (2020)京03民终1610号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某东与李某霞等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2020)京民申3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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