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看似不能执行的财产之——特许经营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除了空壳公司几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是否只能坐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万益案件执行部专业律师提示您,除了“表面”资产外,您还可以查查被执行人的一种“隐形”财产——特许经营权!

模拟场景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物:张小忌、万益案件执行部赵慜律师

张小忌:赵律师您好,最近我碰到了个难题:经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峨眉矿业公司应向我支付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控,被执行人几乎是个空壳公司了,除了拥有峨眉市金顶山锰矿的探矿权以外,未发现峨眉矿业公司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赵律师,据说这种探矿权通常是很难执行到位的,遇到这种情况我应当如何是好?

赵律师:张小忌先生,感谢您对万益案件执行部的信任,对于这个问题,万益律师有妙招,我们曾代理过以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华山公司与崆峒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波斯法院判决崆峒公司向华山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崆峒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华山公司向波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波斯法院经查控发现崆峒公司涉及诸多债务,公司已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但后经万益案件执行部律师调查发现,崆峒公司拥有西域省崆峒市五行院铁矿的探矿权,华山公司遂申请对该探矿权进行拍卖。在万益案件执行部律师们的努力协助下,波斯法院通过与多部门的协调,最终将该探矿权成功拍卖,包括华山公司在内的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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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惑

一、执行特许经营权的依据是什么?

特许经营权是指有授权的民事主体授予的个人或企业在特定区域、时期以规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它是从事某一特殊活动的资格,权利人可通过特许经营权获取经营利益,故该权利具有财产属性,本质上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就拿上述案例来说,崆峒公司所有的探矿权使得其可以在西域省崆峒市五行院勘查作业区内从事矿石勘探作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可以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崆峒公司可以依据该特许经营权实现盈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许经营权作为财产性权利的一种,法院自然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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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许经营权如何强制执行?

目前实务上对于特许经营权的执行,法院大多是采取拍卖的形式。这是由于被执行人往往同时涉及多个案件,将特许经营权变现,可以更好地解决被执行人所涉的案件纠纷。同时,特许经营权对受让主体有一定的要求,以上述探矿权案件为例,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即便被执行人同意将该探矿权交予申请执行人使用以抵偿债务,或法院向相关机构发送协助执行书办理转让手续,申请执行人是否能受让该探矿权,最终仍需要经过相关主管机关审批后确认,而申请执行人通常是不具备受让采矿权的条件的。故法院通常采取拍卖的形式对特许经营权予以处置,通过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有资格受让的主体,获得拍卖款后再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从而成功解决案件纠纷。

三、常见的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是一个概括性的称呼,具体到实际,我们常见的特许经营权有:探矿权、成品油零售经营权、危险化学品经营权、污水处理权、采矿权、天然气经营权、煤炭运输权、高速公路经营权、广告投放权、出租车经营权等等。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项有重大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对不同行业里不同的特许经营权进行调查,以早日助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律师简介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阙浩博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案件执行,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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