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灵宝法院以案说法:“顶名”借款需担责,好心帮人应谨慎

人民法治网讯(周铁钳 通讯员 董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资金周转所需选择向金融机构贷款,使得借贷关系日趋活跃,但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顶名贷款”现象存在率较高,不少当事人发出这样的疑问:“我只是帮朋友(亲人)顶个名而已,钱我又没用,为啥告我啊?”对此,不妨结合实际案例,来听听法官们怎么说。

【案例介绍】

甲与乙系多年好友,乙向本市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20万元,因不符合放贷条件,遂找到符合条件的甲,请求其帮忙贷款,并向甲承诺说:“你放心,你只帮我顶个名,以你的名义把钱贷出来,我负责偿还本金及利息,你啥都不用管。”碍于情面,甲就同意了。2017年7月28日,甲与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向金融机构借款20万元,并在借款借据上签字捺印。同日,甲的妻子丙向此金融机构出具了一份借款人家庭财产共有人承诺书,承诺对甲借款的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金融机构按约定向甲账户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到账后,甲即将卡交给乙使用,之后便没有过问此事。直到有一天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贷款后,乙并未向金融机构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作为原告,将甲及其妻子丙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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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该笔借款应由名义借款人偿还,还是由实际借款人偿还?

本案中,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款支付给被告甲个人账户上,被告甲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甲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即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至于其是否实际占有、使用了借款,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法定事由。被告丙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对甲借款2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具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且被告甲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应为被告甲、丙的共同债务,被告丙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被告甲辩称,应由实际借款人乙还款的答辩意见,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甲、丙可另行向实际借款人乙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丙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裁判标准为:对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第三人使用,或者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第三人之间就借款人借款、第三人使用存在协议的,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由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否则,“顶名借款”的名义人,只要在借款合同等签字并取得借款,作为合同相对方,在法律层面上即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为“顶名”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法官温馨提示】

1.亲戚、朋友找你帮忙贷款或提供担保时,不要碍于情面,应对他人经济状况进行详细了解,看实际借款人是否具有可供其支配的财产,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若实际借款人要求借款数额较大,应多加考虑、谨慎而行。

2.无论是否为替他人借款或提供担保,在签字前都应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内容,熟知权利义务,切忌不要出于并非自己用款而“事不关己”的态度,随意、盲目签字。多咨询法律工作者,明确将要实施的借款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避免因“法盲”而追悔莫及。

3.即使不得已而替他人借款或提供担保,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自己利益受损。可通过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借条等途径予以救济,保留相关证据,有助于你行使对实际借款人的追偿权。

[责任编辑:冯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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