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森林法中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故意造成林木或者林地毁坏的,以及故意毁坏林业基础设施,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业基础设施等公私财物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当事人在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采取了暴力、威胁方法,即属于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属于国家公文,盖有国家机关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的规定,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5、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的规定,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6.毁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规定,违反本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的规定,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7.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或者巨大的,以及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8、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补贴发放、核发许可、行政处罚等林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时,如果出现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
9、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