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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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中心的盖章”的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
您好,某独立法人质检所内有授权国家质检中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现能否在出具的报告中质检所和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出现,然后盖章用“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章”。
答:
关于国家质检中心的报告出具事宜,现阶段无需马上变更,具体要求将于近期公开发布,请留意关注。
问:
请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中的“未经检定”,是否包括“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行为?如果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执法部门应依据《计量法》对机构处罚,还是依据该《办法》对机构处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仅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的监督管理,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调整范畴。
问:
总局第39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即将于6月1日施行,该《办法》第26条规定,违反第13、14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请问: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行为,是应该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给予处罚,还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3万元处罚?
答:
留言所咨询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作出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2、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中提到认证检验机构由过去的6家增加到了35家,这35家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答:
关于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所指认证机构是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检查机构是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实验室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关于问题二:请向相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