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察的行为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以案释法
某日,岳某在街上闲逛时,突然被当地的警察以怀疑岳某系嫖客为由拦截下来并带到了公安局。讯问期间,岳某遭到警察的多次殴打,他因无法忍受只好被 迫承认自己是嫖客。负责该案件的警察未作任何调查取证,就把岳某行政拘留起 来,并决定处以5000元罚款。后来,岳某又不断申诉、控告,最终证明岳某确系无辜。对此,岳某十分不服,认为警察的做法已经违反了行政程序,并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岳某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学法用法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定的 行政行为,但是,当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律也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负责办案的警察对岳某进行非法殴打,并且在未作任何调查取证的 情况下,将岳某行政拘留,这一行为已经给岳某造成了伤害,侵犯了岳某的合法权益。对此,岳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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