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向省市投诉县域内违法行为,省市不直接查处是不是不作为?
(2019)最高法行申2908号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李*川请求四川省水利厅对南湖江安河河堤一期工程未取得审批进行水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是双流县河道主管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并非具有处理其投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李*川直接向四川省水利厅举报,实质是向该厅的信访行为。四川省水利厅作出的答复,对李*川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李*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9968号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存在评估师周*、周*良在分户报告中的签名由刘*代签问题,但不属于评估报告明显无效、应当由住建部直接管辖的情形,李*磊举报事项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上海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住建部门管辖。李*磊越级向住建部举报,实质是信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872号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地管辖,是行政机关管辖权分配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举报人不服处理或不予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适用该项规定的前提是,举报人要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如果举报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向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实质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的信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不履行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法定职责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李*举报他人制售假药违法行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当向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举报,李*直接向国家药监局举报,实质是向国家药监局的信访行为,国家药监局对其信访事项不作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4.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最高法行申853号
最高院认为,付*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履行对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伪造产品产地、使用国产石英石冒充进口石英石、使用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办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付*举报事项的直接管辖机关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涉案地方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全国性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但是否履行上述职权则属于该局的裁量权范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付*请求查处的事项不属于该局直接查处的案件范围,将付松民的相关举报进行转办,有关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亦已作出处理,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对付松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