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向省市投诉县域内违法行为,省市不直接查处是不是不作为?

举报人向省市部门举报县域内违法行为,省市不直接查处,而是转交县里职能部门办,举报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市部门直接查办,会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院的几个审判案例,对几个类似的案件,没有支持举报人的请求。这个问题涉及到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法律效果。
一、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未明确省市县级农业行政处罚管辖权限分工之前,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于是否直接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具有裁量权。
笔者理解,对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事项,省市部门转县里办,就是省市部门管辖裁量的结果,也是省市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结果,省市部门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作为;举报人要求省市部门直接查处的,省市部门可参考最高院有关案例的内容予以回复。
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这个规定在省级管辖权限上做了修订。
第十二条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规定,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将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依法应由其管辖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适宜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上级机关对于是否直接(亲自)管辖下级管辖的案件,具有决定权。只要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既可以直接管辖下级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机关管辖。即使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也是如此(但三定方案明确市级部门直接管辖某个区域违法案件的除外)。上级机关对于由谁管辖的决定权,是规章明确规定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国家部门提出案件查处请求的,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
最高院在多个案件中作出了同类裁判。
1.李*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行政管理(水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2908号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李*川请求四川省水利厅对南湖江安河河堤一期工程未取得审批进行水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是双流县河道主管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并非具有处理其投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李*川直接向四川省水利厅举报,实质是向该厅的信访行为。四川省水利厅作出的答复,对李*川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李*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9968号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存在评估师周*、周*良在分户报告中的签名由刘*代签问题,但不属于评估报告明显无效、应当由住建部直接管辖的情形,李*磊举报事项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上海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住建部门管辖。李*磊越级向住建部举报,实质是信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872号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地管辖,是行政机关管辖权分配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举报人不服处理或不予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适用该项规定的前提是,举报人要向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如果举报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向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实质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的信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不履行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法定职责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李*举报他人制售假药违法行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当向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举报,李*直接向国家药监局举报,实质是向国家药监局的信访行为,国家药监局对其信访事项不作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4.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最高法行申853号

最高院认为,付*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履行对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伪造产品产地、使用国产石英石冒充进口石英石、使用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办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付*举报事项的直接管辖机关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涉案地方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全国性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但是否履行上述职权则属于该局的裁量权范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付*请求查处的事项不属于该局直接查处的案件范围,将付松民的相关举报进行转办,有关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亦已作出处理,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对付松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三、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就是说,如果行政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四、九、十项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3.(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因前述行为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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