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有趣的提问,看财务人员的业财法融合!

从一个有趣的提问,看财务人员的业财法融合!

彭怀文

随着人工智能的推进,更多的会计基础岗位被大量AI替代,原本还混得不错的很多会计人员被边缘化、被分流、被下岗,于是乎很多人高呼拯救财务人员的道路只有——业财融合!

关于业财融合的相关理论文章,网上随便一搜就会出现一大堆,我也就不去重复,今天我就分享一个案例——咨询实务案例:

这个问题看起来似乎很简单,马上有人回答需要交税,有人回答不需要交税。

那么在这两个对立的答案中,谁正确呢?

——我的答案是,两个答案都不正确!

——因为两个答案都是在孤立的回答问题,缺少的正是"业财法"的融合!

人家大咖们和培训机构都鼓吹的是"业财融合",而我为什么要加上一个"法"字呢?

——因为对于财务人员,仅仅了解业务和财务,并且将其融合起来,还非常不够。至少,对于企业,对于财务人员,税务以及税法始终将伴随着企业的业务,以及我们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如果离开税务以及税法,去讨论业务,去讨论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可能就会给企业留下税务风险,带给企业违反税法规定的严重后果。

回答问题本身,我们通过分析问题来看看业财法如何进行融合?

问题本身有三个关键词:"生猪""流通环节""交税不"。

一、增值税问题分析

在税务上,"生猪"属于农业产品。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以及农业初级产品是免增值税的。这一点,大部分会计人员应该都是非常懂的。

(一)要交增值税的规定

既然是"流通环节",那么就可以排除是农业生产者的自产自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是从事"生猪"贩运的,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按规定是应该交增值税。当然,月销售不足10万元(季度不足30万元)免增值税,属于另外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并不是仅仅针对流通环节的"生猪"。

(二)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是否就可以说"生猪在流通环节要交税"呢?

——当然不是绝对的!

下面的两种"流通环节"的"生猪"就可以免增值税。

1."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畜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实务中是如何做到流通环节免增值税的——业财法融合的典型案例

通过前述的分析,在流通环节似乎除了"公司+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对于个人贩运"生猪"在流通环节就不能免增值税了。

如果您真的这么认为的话,那么只能说明您只有空洞的书本知识或纯粹的理论知识。据我了解,在全国的各大肉联厂和生猪屠宰场,对于"流通环节"个人贩运的生猪,基本上都做到了免增值税。在实务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贩运生猪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以下面分析也主要是针对个人贩运者。

如果您听说过一个词语的话——农业经纪人,您也许就能明白这其中的操作了。

因此,从事生猪贩运的个人,大家私下称呼的叫着——猪贩子,但是人家也是有一个国家都认可的正式称呼叫着——农业经纪人。按照官方解释,农业经纪人是农民致富的领路人。农业经纪人不断地将农民的产品推销出去,农民辛苦种植的农产品不再烂在田里地头,农民通过劳动生产获得的收入就能充分预期并有确实的保障,农民致富之路不再遥远,农民致富行为不再盲目。农业经纪人是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者。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市场+经纪人+农户"的模式是形成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经营方式。一个经纪人往往联系着若干农民,少则几户,多则成千上万,规模优势由此产生。

农业经纪人还是一个生意人啊,按税法规定贩运生猪还是应该交税啊,企业和经纪人是如何做到不交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呢?

据我了解,目前实务中主要就是两种操作模式。

1.猪贩子变身生猪收购企业的员工

.猪贩子变身生猪收购企业的员工后,然后带着企业的介绍信出去到广大农村地区收购和运输生猪,就不是人家的个人购销行为,而变成了生猪收购企业的行为,当然就不需要考虑交增值税问题了。

至于猪贩子与生猪收购企业之间怎么结算,通常为了做的更加"完美"一点,企业还是会给这些猪贩子发一部分工资的。当然,这部分工资您也可以理解为是从"生猪"收购款中扣除的一部分。

生猪收购企业中,大型肉联厂由于下游环节面对的猪肉深加工企业等,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不会享受鲜猪肉免增值税的政策。按照现在增值税规定,流通环节的农产品只有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开具专用发票后都是需要交税的,与此同时如果是直接向农业生者个人收购,则可以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发票。

所以,把猪贩子变身为企业员工,实际上就直接减少了"中间"环节,既可以少了中间环节的增值税,也直接开具收购发票。

2.猪贩子作为真正的 收购经纪代理人

猪贩子与生猪收购企业之间虽然不建立劳动劳动关系,但是可以建立委托与代理关系。猪贩子同样可以持有生猪收购企业的介绍信,然后走村串户的代表企业去收购生猪。

至于生猪收购企业与猪贩子之间肯定会有一种利益结算,达成一种双方合作共赢的关系。

二、其他税种的分析

前面分析了流转税的增值税,也分析了实务中如何避税的,那么接下来再说说其他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针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减免税规定,不包括"流通环节"。如果是企业从事生猪贩运取得所得,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

2.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猪贩运取得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前述的猪贩子作为生猪收购企业员工取得的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作为"农业经纪人"取得代理佣金,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流通环节必然牵涉到货物购销合同的印花税。

对于农副产品购销印花税优惠有两条规定: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2.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因此,凡是不满足上述两个优惠政策的,都要缴纳印花税。

三、在此案例中可以看到财务人员应扮演的角色与转型

传统的会计核算下的财务人员对公司业务只是事后核算,也就是说在业务完成后将业务数据交予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核算出财务数据,如收入、成本、利润等基本信息。是典型的事后监督,甚至连监督的角色也谈不上。这种角色有点像跑步赛场上吹哨的人,或者说是计时器。可以想象,如果财务人员一直在公司中扮演这种角色和作用,那么我们离消失也就不远了。

假如你是大型肉联厂的财务人员,面对前面的问题,你应该怎么去回答或怎么去做。无论是把猪贩子变身为企业员工还是作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都是已经超出了传统的会计核算下的财务人员对公司业务的事后核算范畴,可以说是预先策划。如果要完成该事情,必须要对企业的收购业务非常了解,同时也要与涉及到的劳动法、民法等规定非常了解,税法就更加不用说必须了解。

如果你只是想到我自己财务会计人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我见到单据才做账,那么你可能永远也就只能是一个极其普通的财务会计人员,AI在会计核算领域的应用后,你就是第一批下岗者。

面对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财务人员的转型迫在眉睫。向哪转?角色转变成什么?未来我们怎样体现财务人员的价值?这些问题摆在眼前,答案是财务要融入业务,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监督转变,要全程参与业务发展,是驾驶舱的智能仪表盘。可以告诉驾驶者怎样运行是经济的,怎样运行可以到达目的地,以怎样的方案运行利润可最大化。未来的财务人员是懂财税的业务经营人员,是业务经营的方案提供商和问题解决商。

我相信,通过这个有趣的提问,通过我上面的简单分析,大家一定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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