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的外单位人员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了!
问题: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了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比如为公司打官司的律师到外地调查取证和注册会计师到分支机构参与监督盘点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
对于承担的外单位人员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是个热门问题。各地12366回答不一样,专家们意见也不一样,各地执行更是不一样。
观点一:这是对方单位正常的业务支出,应该在对方单位报销并税前扣除,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观点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该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外单位名称(包括个人名称)肯定不是付款方全称,所以很多税务机关以此给出的结论就是就是“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
观点三:这是一种招待行为,应该列入业务招待费,以业务招待费扣除。
观点四:《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或者企业租房时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可以分割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强调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必须是本单位抬头,因此,新规定直接就解决了争议问题。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注意:是劳务!不包括货物),采取分摊方式,企业以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承担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税前扣除不再是问题!
类似的问题,是不是也不再是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