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投资转换为权益法计量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根据情况不同可能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属于投资比例较低,且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一般情况下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当企业继续加大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投资或者从其他投资者收购其股份,使其在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时,就需要将核算办法由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变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累计金额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在具体转换时,要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小于后者,则应当按照其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案例解析

【案例21-1】甲公司于2016年4月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600万元。甲公司将该项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6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的市场价值是700万元。

2017年4月10日,甲公司又以120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采用权益法核算。

假定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股权后至2017年底,乙公司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在追加投资日,甲公司在乙公司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000万元。

1.会计处理

(1)2016年4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10%股权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成本  6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0万元

(2)2016年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0万元

(3)2017年4月10日,新增12%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万元

贷:银行贷款 1200万元

(4)2017年4月10日,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万元(1200/12*1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成本  600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投资收益  300万元

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在2017年4月10日追加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2200万元,大于甲公司在乙公司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000万元,因此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2.税务处理

案例中甲公司的股权投资无论是会计处理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其计税基础并不会发生变化,追加投资后也只能在原计税基础上加上后续投资成本,因此案例中甲公司在追加投资过程中应税收入为0。

甲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图21-1:

说明:①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可以视同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故填写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栏;②“其他综合收益”是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只是在处置时转让“投资收益”而已,故填入“持有收益”。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图21-2:

近段时间,正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针对2017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本号近期将就纳税调整等疑难问题以案例解析的形式推出系列文章,辅导大家正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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