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支付的工资能税前扣除吗?
跨年度支付的工资能税前扣除吗?
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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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支付的工资能税前扣除吗?
彭怀文解答:
一、何谓“跨年度支付的工资”
所谓“跨年度支付的工资”,应该是指在上年度会计上已经计提,但是实际支付却次年甚至更加靠后年度。
根据现在税法的规定,“跨年度支付的工资”可分为:
1、上年度计提,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实际支付;
2、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
下面分别说明。
二、上年度计提,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实际支付——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可以扣除,存在争议(扣除方式不一样)
观点一:追补扣除。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进行追补扣除,在实际发放后,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工资薪金预提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观点二:企业汇算清缴后发放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可以在实际发放的当年税前扣除。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强调是“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没有规定具体那一个年度计提,因此应在实际发放的当年税前扣除。
两种观点都是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影响却不一样。笔者是非常赞同观点二的方法,既方便税务局也方便企业。但是,对于这类似乎都能拿出依据的争议问题,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才能平息争议。因此,实际操作中一定先咨询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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