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今天就说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些注意事项,提前未雨绸缪吧!工资薪金支出是税法概念,与《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划分的"短期薪酬"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比较接近。工资薪金是职工薪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税前扣除的基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属于内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只有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也尚无相关具体规定,但是部分省市区却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企业所在地如有规定应遵照其规定,如无规定做到以下几点也就基本无虞:(1)工资计算表、工资分配表等,以及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条)或相应的工资薪金支付凭据;(2)有书面的比较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7)与工资薪金支付相关的其他资料,如劳动合同、员工档案等。以上几项中,第(1)项资料应附在会计记账凭证后面,其余各项应单独归档,以备税务部门检查。企业一定要重视工资薪金核算资料、发放依据、劳动合同等收集、存档,税务检查时这些资料属于必看资料之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支付手段多样化与便利化的情况下,企业如果继续使用现金作为工资薪金的支付办法,恐容易引起税务检查人员的特别关注或疑虑。根据目前个人所得税汇算暴露出来的"被入职""被发工资"等情况特别突出,因此在2020年度的税务稽查中,税务部门极有可能将工资薪金支出的证据材料作为检查的重点。因此,在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工资薪金支出的申报与资料准备,认真检查并弥补自己企业欠缺的相关证据材料。《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企业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其中,企业按照短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短期薪酬,按照长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3)通过劳务派遣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因此,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当根据相关情况计提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工资薪金"(或"应付工资")明细科目贷方,并按受益对象,借记成本、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负担的职工薪酬,分别根据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等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企业进行新品研发的,在研究阶段发生的职工薪酬计入管理费用;其他职工薪酬,包括总部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人员的的职工薪酬,和难以确定直接对应的收益对象的职工薪酬,均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三、工资薪金在一般情况下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的税会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谓的"支出",指的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对于"支出"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第34号专门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如果预提并进入了成本费用,但是截至次年5月31日尚未实际支付的,就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根据国情一般在春节前发放的年终奖,如果在纳税年度没有预提并进入成本费用的,即便是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也只能在实际支付年度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按"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标准不符可能带来差异以国税函[2009]3号给出的五个原则进行判断,如果不符合,可能进行纳税调整。尤其以最近个人所得税汇算暴露出来的情况,如果企业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务机关就有权予以进行特别调整,从而不得税前扣除。(三)国企可能因"工效挂钩"等原因有工资薪金的最高限额,超额会出现税会差异国企,如果其他部门(比如国资委)有工资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比如国企的"工效挂钩"。但是,对于民营企业等这没有这条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而会计核算,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却是一致的,都是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因此,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不是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则不能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为了达到鼓励或激励作用,对于一些特殊人群的工资税前扣除做出了一些不同于一般情况的规定,这些规定就会带来税会差异。《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根据该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还是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在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实际发放的残疾员工的200%进行扣除。
因此,如果安置有残疾人,但是达不到上述要求条件的,也是不符合税法加计扣除规定,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在实务中,经常有人以为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只要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即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便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研发费用不符合规定,也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处说的规定是什么呢?主要是财税[2015]119号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了该文规定,无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工资均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