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 学习民法典之93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类案裁判规则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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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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