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遭委托人杀害 六类案子律师不能接!

王绍涛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8月14日,辽宁抚顺市律师董萃在当地一法律服务所内不幸遇害,终年50岁。行凶者是她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案发第二日当地警方通报的内容,犯罪嫌疑人金某(男,62岁,抚顺市顺城区人)被当场抓获。他因对其民事案件代理律师董某的服务不满,持刀将董某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金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当地知情人士处了解到,金某所涉案件为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案件标的5000元。金某疑因对该民事案被告不满,嫌董翠律师“拖沓”、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转而迁怒于她。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董萃同事称,金某认为案件判决过慢,于是约董萃在律所见面后行凶。
一知情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董萃,50岁,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发生案件的地点即为董萃婆婆王某开设的河东法律服务所内。
据该知情人士所述,案发当日上午,金某携带一个兜子来到办公室找董萃律师询问代理案件进展。彼时董萃和其公公婆婆在服务所内。“疑因金某怨恨被告,又嫌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转而对律师不满。”
“金某对董律师婆婆王某说'没啥事你进屋吧’,考虑到董律师是正常接待当事人,王某转身往屋里走,不过两三步的距离,王某就听到董律师喊'杀人了’。”这位知情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王某急忙转身赶过来,而金某已行凶结束,桌子上、座位上满是鲜血,王某及其丈夫合力将金某按在办公桌上。
待110、120赶到,董萃律师已经奄奄一息,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一共捅了4刀,三刀伤在头部,一刀扎在腋下偏上的位置,正好伤到大动脉。”
前述知情人士还透露,金某此前所涉案件为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2003年,金某花5000元买了一套住房,但是没有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随后金某出国打工,将房子借给朋友居住,没想到金某回国后,发现房子已被朋友后老伴的儿子变卖,金某为此提出起诉。”
“2019年,金某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法院以'金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驳回起诉。同年9月16日,金某找到董萃律师,董律师接受委托不到一周,就把案子立完了,但是预立案没给上案号,到2021年才上的案号,再一开庭就是今年7月8日。”该知情人士称。
“庭审直播我看了回放,董律师这边很占优势。”该知情人士还表示,“当天开完庭之后,被告没有车,董律师还说'大热天的,你别在这,我给你送回去’,就给他(金某)送回去的。”
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董萃同事林莉(化名)称,金某所涉案件标的不过几千元,一般律师都不太愿意接标的额很低的案子,董律师好说话就接下了该案。“金某不了解法律程序,沟通起来比较费劲。”
报道称,据林莉介绍,该案已经一审开庭,到现在还不到一个月时间,金某一直着急要判决结果。“本来开庭后的案子都是电话沟通,尤其是小案子,可是他非要见面。董律师特别负责,觉得他不懂法律程序也想当面解释,就和他约了周六(14日)上午在律所见面。”林莉说,没想到金某却在律所向董萃行凶。
采访对话
方弘: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您认为董律师是否存在拖沓办案影响案件进展的情况?
王绍涛律师:从这个案件来分析,犯罪嫌疑人找到董律师以后,不到一周就把案子立完了,董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拖延呢?其实只有在接受委托以后,没有把案子尽快的立到法院去,这段时间有可能存在拖延。
 
但是,本案介绍的这种情况,不到一周就把案子立完了,其实就不存在律师拖延的问题。因为一旦进入了法院的程序,什么时候开庭要证据交换,完全是按照人民法院的程序在走,律师在这个时候,其实已经左右不到案件的进程了。
 
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他是非常希望这个案件能够尽快审理、尽快结案的。如果是被告的律师,有可能会通过比如管辖权异议,申请鉴定,要求追加被告,追加第三人或者提起反诉等等法律规定的一些程序,来让这个案件拖延下去。这是作为被告律师有可能会采取的一些诉讼措施。但是作为原告律师的话,他(她)不需要。因为他的目的是尽快的把案子审结。
所以,在这个案子当中,作为原告的律师,显然没有任何证据、任何事实来说明他有拖延、拖沓的情况,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为什么这个案子出现了这么长时间的审判?其实,我们注意到法院有一个预立案的过程,2020年9月份,交到法院立案,但是没给出案号,到了2021年才上案号。这是一个很蹊跷的情况。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可以想见这可能是当地法院的一些“土政策”,比如说2020年有一个固定的案号,法院觉得立下来他们办不完,那么把案件收了,也立案了,但是案号到2021年才给到。
方弘:这个案件是从2019年就提起了诉讼,但是2021年才开庭,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开庭判决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这个案件拖了两年,这种拖延时间是合法的行为吗?
王绍涛律师:一般一审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半年,也就是6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但是在一审判完以后,交到二审的时候,中间有一个交接的过程,这个交接的过程既不算在一审的期限里面,也不算在二审的期限里面,这是一种情况。
另外一种情况,比如这个案件需要鉴定,那么鉴定的期限也不会算在审理期限里面。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案件确实比较复杂或者其他情况,可以通过上报审批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已经给出案号,比如说立案以后是不是有超期的情况?是否办了合法的审批手续?或者是不是因为鉴定导致期限的延长?这些就不能妄加评论,总之一句话,这里面没律师什么事。
方弘:很遗憾的是这个当事人金某把矛头对准了董萃,可能他会对各种各样的事情不满,但是他用董萃来发泄了他的不满。当事人对律师服务如果不满的话,有什么救济途径?
王绍涛律师:实际上如果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正常救济的途径很多。首先他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投诉,到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到律师协协会进行投诉,这些都是对律师进行管理的部门。如果对律师的服务确实有一些不满或者说有问题,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它是一个服务合同。
但是,其实这些真正糟心的事情,行为人根本不是按照正常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或者进行投诉。这个案件标的很小,少数当事人其实是一种极端自我、极端自私的人,从来不会考虑案情是什么原因、是谁的责任,也不会讲道理、讲事实、讲感恩、讲底线,从来不会。反正就是达不到自己的目的,谁在他面前可能都会成为他发泄怨气的目标。
 
作为律师来讲,唯一能做的其实只有躲避、逃避因为这种事情没法跟他讲清楚、讲明白。即便是不收律师费的,他都会把这种怨气、仇恨发泄到律师的头上。
“医生有六不治,律师有六不接”。哪“六不接”?
 
第一种,对律师缺乏最起码的尊重,这种案子其实是不应该接的。
第二种,随意指挥律师的工作,毕竟律师是非常专业的职业。
第三种,质疑律师的专业能力,觉得自己比律师还在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也是不应该接的。
第四种,对律师费过于斤斤计较。
 
第五种,让律师保证100%的胜诉结果,没有任何正规律师能给出100%的保证。因为诉讼有多种因素,程序的、实体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政策等各方面的因素决定了一个案件的走向,所以不可能100%的保证。
第六种,让律师承担一切风险。去医院看病都有一个风险告知,其实打官司也有风险告知,这个风险你必须要去承受。本案当中,案件没有开庭、推迟开庭或者时间太长的风险都要律师来承担,这种案子根本就不该接。
 
打官司其实是一种非常奢侈的消费行为,除非是穷尽了所有手段,没有任何一种手段可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选择打官司。一般不要轻言诉讼,不要轻言打官司。一旦打了官司,你就要对所要花费的经济、财力、精力要有一个预判。觉得官司一打,就可以有结果,就可以把钱拿回来,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了,这是一种非常幼稚的想法,最终结果一旦不理想,就迁怒于律师,迁怒于法官。
这个案件是律师被害,法官也有被害的,这些行为人都有一种非常不成熟的思想。所以,我要告诫大家,诉讼或者打官司是一种奢侈的消费,不要轻言诉讼,不要轻言打官司。
方弘:这里也提醒律师朋友们,一定要跟当事人做好沟通,而且对有一些当事人也应该进行一定的明辨。以前觉得律师行业有风险在于他帮助一方当事人,可能就会得罪另外一方当事人,会引起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一些比较严重的报复行为。但是本案当中我们会发现,自己的当事人也会出现这种非常不理智的行为。显然金某将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绍涛律师:作为专业的律师来讲,更应该注意或者更应该处理好的关系,恰恰是和自己当事人的关系。
结语
从这个角度看,就不仅仅是律师行业的风险问题,因为社会中怨气重的人并不少见。王凤仪先生说,怨人是苦海。越怨人,心里越难过,以致不是生病,就是招祸。君子求己,小人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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