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系列(五):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27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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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往期同系列文章:

第120期:执行系列(一):强制执行措施汇总

第121期:执行系列(二):强制执行措施之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

第122期:执行系列(三):强制执行措施之司法拘留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126期:执行系列(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果汇总

案例:(虚构案例)

(一)2000年1月1日,甲与乙结婚,双方于2016年6月10日离婚。双方于2001年育有一名儿子。

(二)2016年1月10日,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3%。借款到期后,甲方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丙方于2017年2月1日起诉甲方及乙方,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同时查封甲方的一处房产。法院审理后在2017年10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甲乙并未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日一审判决生效。

(四)2018年1月1日,丙方申请强制执行。

(五)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实施。

在前述案例中,律师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呢?我们将从申请执行人(丙方)及被申请执行人(乙方)两个视角分析。

一、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发挥的作用

(一)执行启动阶段

执行启动时,律师能够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初步财产信息,申请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件,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来源等信息。除此以外,律师还能够协助审查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第三人到期债权等,有力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二)执行和解阶段

在执行和解阶段,不建议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直接对接,律师参与其中能够有效推进执行和解的进程,其缘由如下:

(1)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私人交往关系,不利于谈判的开展;

(2)当事人缺乏谈判经验,需要律师运用谈判技巧推进谈判流程;

(3)律师有利于在双方之间设立缓冲带,稳定对立情绪,减少执行冲突,为谈判争取空间。

具体到执行程序中,律师能够启动以下程序促进执行和解的达成: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此方式达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行为,以此推进执行的程序。

2.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该规定并未限制被执行人的子女的受教育权,只有当被申请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时,才可能受到影响,但是“高收费”的具体标准暂不明确。部分法院就此类问题出具了相关文件,例如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顺德区高收费私立学校名单》,使得这项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只是这类做法尚未在各个地区推行。厦门市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自费出国留学限制”,并未限定私立学校且增加了自费出国留学的限制。因此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确认每个地区的规定。

3.启动拍卖程序

(1)法院拍卖的房产的评估价与市场价之间可能存在差额,被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在利弊权衡下会更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2)被查封房产若拍卖成功,被申请执行人再行购房可能会受到限制及需支付高额税费或高额首付。此举有利于促使被申请执行人及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4.必要时主张被申请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

对于恶意避债等行为,通过此方式给其施加压力,迫使其自行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当然,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如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二、作为被申请执行人(乙方)的律师发挥的作用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之时,前述案件的上诉期限已经届满,因此难以通过上诉途径维护被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如果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时,前述案件在二审阶段,则依据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则可以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由债权人证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债务,则被申请执行人乙方可能无需承担相关的还款义务。

前述案件虽然无法提起上诉,但是如律师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可以为被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策略,以进一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提起再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实施,可以就此提起再审,争取减少被申请执行人乙方的损失。只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此时停止再审并不能停止强制执行,因此利益的保护并不是最全面的。

1. 本项目的借款时间与乙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间隔较短,乙方可以补充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存在分居情况可一并提供证据;

2. 可通过提供生活收入及支出的明细证明该笔款项,乙方不知情且并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风险提示:针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将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针对终审的案件,则需要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前述案例属于终审案件,虽然可以提起再审,但是可能难以直接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另外,需要证明是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结果明显不公等情形。

(二)提起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304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307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由前述规定可知,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较为被动,难以作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依赖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启动程序,且一般为被告或第三人。

就本案而言,乙方难以主动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想找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也需要合理的理由,且乙方只能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拖延时间的目的来看值得一试。因此在法律法规变化的时间点的把握上需要非常精准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本文仅以此基础案例作为切入点,简述了律师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利用法律规定更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且从不同主体的立场出发,以期能更全面的预判案件的发展方向。后期将对执行类问题展开其他方面的探讨,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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