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行信托(七)之英属百慕大群岛(Bermuda)的信托政策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73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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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往期同系列文章:
第147期:国际通行信托(一)开篇——设立信托前不得不知道的知识点
第150期:国际通行信托(二)之信托的起源与内涵
第153期:国际通行信托(三)之信托的五大要素
第156期:国际通行信托(四)之离岸信托入门
第159期:国际通行信托(五)之英属维京群岛(BVI)的信托政策
第167期:国际通行信托(六)之英属开曼群岛(CYM)的信托政策
继英属开曼群岛的信托政策之后,本文我们将与大家分享英属百慕大群岛的信托政策。
一、英属百慕大群岛的概况
英属百慕大群岛(The British Bermuda Islands,简称百慕大)位于美国东部的北大西洋中,自1707年便成为英国的海外领地,是历史最悠久的英国海外领地,居民约6.4万人,首都为哈密尔顿(Hamilton),St Georges(圣乔治)是百慕大最大的城市。百慕大货币为百慕大元,官方语言为英语。
百慕大有自己的宪法和政府,但其国防和外交事务由英国负责处理。百慕大总督由英国女王在英国政府的建议下任命,并设有副总督。政府首脑为首相,首相提名内阁成员,并由总督任命。议会分上、下两院,上议院由11名议员组成,由总督在首相和反对党领袖的建议下任命,下议院由36名经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
百慕大群岛因其极低的商业管制标准和企业/个人所得税而与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并称三大离岸金融中心。百慕大税收主要依靠消费税、进口税和薪资所得税。因为没有企业所得税,所以百慕大成为广受追捧的避税法域。例如,2011年,Google通过“双爱尔兰公司”加“荷兰公司”的策略将其100亿美元的收入转移至百慕大的子公司,由此节省税费达20亿美元。
二、百慕大信托法律体系
百慕大的信托法律体系《信托法案》(1989年颁布,最近的修订时间为2014年)、《受托人法案》(1975年颁布,最近的修订时间为2014年)以及《永续和累积法案》(2009年颁布,最近的修订时间为2015年)三大法案构成。这些法案使百慕大信托得以为实现财富规划、个人金融投资计划、税务筹划、商业计划提供极大便利。具体包括:保护财产免于承担未来的个人债务,为供养家人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将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资本所得税最小化,长久持有家族商业财富;为委托人身后遗产分配提供可行性操作方案;设立企业职工持股计划等。
三、百慕大信托
(一)目的信托
目的信托是为某一/某些目的而设立而非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百慕大法律允许该种信托形式的存在,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信托目的必须足够确定,使得信托计划能够贯彻执行;
(2)信托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公共政策;
(3)通常情况下,目的信托可永续存在,也可仅存续特定时期;
(4)信托契约通常任命一个执行者(类似于信托保护者的角色),但这并非是必须的,因为法律已经赋予了委托人、受托人等主体以足够的权利,该等主体亦可请求法院执行信托计划。在该等权利未得到保障时,司法部长拥有最终的执行权。
在商业设置中,许多交易设计将目的信托或慈善信托作为所有权的持有中介。通过设立以持有私人信托公司股份为目的的目的信托,委托人与作为家族信托受托人的私人信托公司的所有权分开,家族成员一方面可以成为目的信托的执行者,另一方面可以成为私人信托公司的成员,私人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持有家族企业股份,这样,既层层隔离风险,又保证了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的控制。结构图如下:
(二)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是百慕大最常用的信托形式,全权信托与精确设定受益人固定利益的固定利益信托相反,其主要特征是,受益人不能对信托财产的任何部分拥有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受益人是否能够在信托计划之下获得利益以及能够获得多少利益属于受托人自由裁量的范围,这会在信托契约中予以明确。
全权信托所赋予的灵活性使得受托人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可以考虑在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因素,同时使得受托人可以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益人挥霍的影响。此外,由于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拥有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益或权利,因而,在某些与受益人身份、住所、居住地相关的法域可使受益人减轻或免于纳税义务。
(三)权力保留信托
百慕大信托法律体系允许委托人为自己保留或授予任何人(如保护人)信托计划相关的任何有限的权力。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撤销信托,变更或修订信托契约条款,增加、解除、替换任何受托人、保护人、执行者等。百慕大法律明确规定,委托人保留或授予该等权力并不会使信托归于无效,亦不会导致信托财产构成信托人财产的一部分。
(四)管理受托人和托管受托人
通常情况下,不同的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方面拥有不同的能力和专业知识,为了更有利于信托的运行和信托计划的实施,某些信托人可将特定职能委托给最善于实施该等职能的共同受托人或代表,由此就产生了管理受托人和托管受托人,托管受托人根据管理受托人的授权和指示执行信托计划,如保管信托财产等。行政或管理性质的大多数职能可以被授权,但是,以下职能不得被授予他人,包括:制定投资政策标准,行使关于收入或资本分配的裁量权,行使任何确定或改变信托下主体利益的权力,行使任何委任或罢免委托人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受托人不得授权改变信托的适用法律。
权力的授予依赖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授权所涉受托人应对该等授权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百慕大法律,信托契约可在不同管理人之间进行责任分配,并可对管理受托人保留特定权力。受托管理人并不对管理受托人保留的权力所做的决定、行为、交易负责,其仅根据管理受托人的指示和授权做出相应行为。
百慕大信托同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一样,拥有免税、保密、形式灵活等优势,三个区域作为世界三大离岸金融中心,在离岸信托方面是各大公司、家族的首选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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