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股权收购,有几个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

姜新录

2020年7月,甲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拟收购乙集团等持有的A公司50%股权,同时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A公司主要从事药品连锁零售业务,拥有超过3,000 家连锁药店,系大型医药连锁经营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行业内龙头企业。

本次交易为甲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集团、丙公司、丁公司(出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A公司50%股权),并向特定投资者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标的资产作价暂定为人民币 15亿元,其中现金对价8.5亿元、股份对价6.5亿元。发行股份价格为7.0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

现金对价 8.5亿元中,2亿元现金对价自本次交易正式协议生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由甲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3.5亿元现金对价在标的资产交割至上市公司名下且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3亿元现金对价分期支付,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的实际净利润高于承诺净利润,则上市公司应按如下约定向交易对方分五次支付剩余现金对价3亿元,具体如下:

B公司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为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募集资金总额为4亿元。发行股份价格为 6.2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

二、对赌协议

1、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根据甲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方乙集团签署的《购买资产框架协议》,补偿义务方承诺标的资产A公司在 2020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亿元、2亿元、2.5亿元、3亿元、4亿元。

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末当年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对甲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若乙集团存在当期应补偿金额,甲上市公司有权在协议约定的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中直接扣除当期应补偿金额部分,该等被扣除的现金对价将不再支付。

2、超额业绩奖励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当期实际净利润超过当期承诺净利润时,就超出承诺利润部分,奖励接受人可按如下方式获取当期超额业绩奖励:当期超额业绩奖励=(当期实际净利润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50%。

业绩承诺期内,奖励接受人累计获取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0%。

奖励接受人的具体范围、分配金额及分配时间由标的公司董事会确定,报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三、几个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

1、或有对价安排中的收入确认问题

标的资产作价15亿元,出让方先期得到6.5亿元的股份支付及5.5亿元现金支付,其余3亿元现金支付能不能最终实现,取决于标的公司未来5年的业绩实现情况。这是一个在对赌协议基础上的或有对价安排,实践中并不常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转让协议生效、A公司50%的股权变更到甲上市公司名下时,出让方即要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但此时应按12亿元确认还是15亿元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个人认为,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在A公司50%的股权变更到甲上市公司名下时,能够确定的收入为12亿元对价,另外的3亿元对价并不确定。在乙集团承诺的目标公司业绩完成情况下,该对价可以取得;在不能完成的情况下,该对价将无法取得。因此出让方乙集团等应按12亿元确认收入的实现,如后期再次取得相关收入,于约定取得时作为收入处理。

2、增值税买入价的确定

股权出让方乙集团等取得股票在将来转让时,其增值税买入价并不一定是定向增发价7.05元/股。

如果该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如果按上述规则确定的价格低于定向增发价7.05元/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应按定向增发价7.05元/股作为增值税买入价。

B公司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价格为 6.27元/股,个人认为,该行为属于B公司现金购买甲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其股票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建议以实际成交价6.27 元/股作为增值税买入价。

3、收到超额业绩奖励的税务问题

如果超额业绩奖励对象是公司员工,该奖励应该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如果是股权转让方,则于收到时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处理。实践中,奖励对象一般是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近年来,由于业绩承诺未完成而发生的补偿事件大量发生,其中的税收问题往往引发税企争议,因此对赌协议中的税收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案中,如果没有或有对价安排,在乙集团发生业绩补偿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其支付的补偿能不能冲减其原来已经确认的收入存在不确定性。但通过或有对价安排,在乙集团发生业绩补偿时,可以先用当期应补偿金额冲减或有对价部分,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因此,此案为减少因对赌协议税收政策缺失引发的税企争议提供了一种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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