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纺织老板的苦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的清楚,融资贷款可以算得上是件大麻烦。我们都知道,作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是较为不容易的,因此也有多数向民间贷款,方便是方便了,但是其中的弊端也是很清晰。接下来我们就讲一个例子:
基 本 案 情
2012年7月,葛某借到王某30万元,由臧某提供保证担保。2012年9月,王某先后要求借款人葛某和保证人臧某还款,但两人都没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此后,王某一直未再找保证人臧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借款人葛某陆续向王某还款共计22.8万元。因余款7.2万元借款人葛某未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5月19日,王某将臧某诉至法院,要求臧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余款7.2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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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审 理
超诉讼时效不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出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即视为借款期限届满。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2012年9月,王某向葛某主张还款,则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王某随即向臧某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免除责任,同时保证期间转化为2年诉讼时效。此后,借款人葛某有陆续还款行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因葛某的每次还款行为而中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因此,王某未在自2012年9月30日起的2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臧某主张权利,则保证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积极行使手中权利
就连带保证责任而言,无论是保证期间还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相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和主债务诉讼时效均具有独立性。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情形。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长期无限制地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建立新的、确定的、稳定的经济社会关系。西方有句法谚:“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法律作出相关时效规定,意即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期保护交易安全。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如自己不去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保护权益,那么法律更不可能强行介入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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