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内窥镜用吻(缝)合器械的归类

内窥镜用吻(缝)合器械通常由头部、杆部和手柄组成,头部为吻合器件,头部动作通过传动机构由手柄操控,并通过手柄操作传递、控制头部工作。其于手术中在内窥镜下操作,用于组织或血管的离断、切除和/或建立吻合,同时还可用于微创手术或开放手术中。

该类吻(缝)合器械有时会被视作内窥镜归入税则号列9018.9030,这可能是受90.18品目注释将“前列腺切除器”作为内窥镜例举之影响,而误以为配合内窥镜使用的手术器械亦属内窥镜范畴之思路所得出的结论。

然而,注释所列“前列腺切除器”的原文为“resectoscopes”,有时也被译作“电切镜”“前列腺切除镜”或“前列腺切除内窥镜”,其实为一种同时包含操作部件和配套内窥镜在内的医疗器械,而不包括操作部件单独报验之情形。换言之,不含配套内窥镜的吻(缝)合器械实际上并不属于内窥镜的范畴。

另一方面,内窥镜用吻(缝)合器械有时还会被视作内窥镜的附件,而归入内窥镜所在的本国子目9018.9030。但根据第九十章注释二,该章所列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附件只有在本身不构成该章或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一章各品目所包括的货品的前提下,方能归入其专用或主要用于的机器、仪器或器具所在的品目。

上述章注释根据归类总规则六在必要地方稍加修改后,即内窥镜的附件只有在本身不构成有关子目所包括货品的前提下,才能归入内窥镜所在的子目。但由于外科用缝合器(Surgical staplers)本身就是90.18品目注释具体列举之品目商品范围,即其已构成了外科用仪器及器具,故并不符合章注二(二)关于附件与适用仪器器具一并归类之条件。

综上所述,不论从商品属性认定还是归类规则适用的角度,内窥镜用吻(缝)合器械都应按其他外科用仪器器具归入税则号列9018.9099,而不是作为内窥镜或其附件归在9018.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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