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机和人工肺的区别与归类
呼吸机一般指“治疗呼吸机(critical care ventilator)”,是一种为增加或供给患者的通气而设计的自动装置。此外,还有持续气道正压设备(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 device)、睡眠呼吸暂停治疗设备(sleep apena therapy device)、加强呼吸机(support care ventilator)、麻醉呼吸机(anaesthesia emergency and transport ventilator)、高频喷射呼吸机(jet and high frequency ventilator)、高频振荡呼吸机(jet and high frequency oscillator)等。
即使是某些医务工作者,有时也会将呼吸机与“人工肺”的概念混淆。但后者只是俗称,其于ISO的标准名称应为“血气交换器(氧合器)[blood-gas exchanger(oxygenator)]”,是一种辅助或代替肺的呼吸功能的体外循环专用器件,包括膜式氧合器和鼓泡式氧合器。
简单来讲,治疗呼吸机的原理是调节患者的呼吸,血气交换器(氧合器)是对患者的血液进行气体交换。两者的工作原理不同,归类也不相同。
各种治疗用呼吸器具应归入税则号列9019.2000,但成套麻醉机应作为麻醉设备归入9018.9070。
俗称“人工肺”的血气交换器(氧合器)常与俗称“人工心脏”的血泵及其他辅助装置(例如,血液过滤装置、监测装置等)一同使用,以构成9018.9060本国子目注释所称的“成套的人工心肺设备”。
但氧合器在单独报验时则可能因对归类规定之不同理解,而存在两种意见:
一是认为本国子目注释规定:“子目9018.9060的输血设备应只包括成套的简单输血设备和成套的人工心肺设备”,故单独报验的氧合器因未构成成套的人工心肺设备,而应归入兜底子目9018.9099。
二是认为本国子目注释只是写明子目9018.9060的“输血设备”应只包括成套的简单输血设备和成套的人工心肺设备,而不是规定“子目9018.9060”本身应只包括成套的简单输血设备和成套的人工心肺设备,故可根据总规则六在子目层级适用章注二(二),将氧合器视作人工心肺设备的零件归入税则号列9018.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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