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毒30公斤,一审死刑,二审成功保命:问题的关键都在细节上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无讼阅读专栏作者。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前言
贩卖毒品一公斤以上,基本上就有人鬼殊途的危险,实际上,多数情况下,结果要么是亡命天涯,要么就是死翘翘。但是,有这么一个案件,涉案毒品多达30公斤左右,最终竟然保住性命,而且涉案的三人均保住了性命。
简直就是奇迹。有人可能会猜测,肯定因为贩毒的有钱,打点了高层,所以才保住了性命。
其实,并非如此。而是另有原因。
一,贩毒30公斤,一审判处死刑。
1、贩毒运毒一条龙,涉案毒品数量大。
甲批发毒品,乙从甲那里购买毒品甲卡西酮,让丙帮忙运输,每次支付丙一千元左右的费用。
乙分多次共计购买的毒品多达30公斤,之前一切顺利,乙卖毒品,丙运输毒品,甲再贩卖毒品,搞的不亦乐乎。
乐极生悲,乃世间规律。
最后一次交易,某日夜间十二点左右。
乙和甲谈好了价格,先交付了一部分定金,但是由于钱没有带够,就想着回去再凑钱。
巧合的是,派出所民警巡逻,正好遇见在街上闲逛的甲和丙,一番盘问,民警并未发现漏洞。
因为甲未带身份证,甲主动说要回家拿身份证,于是警察跟着到了甲家中。
这一去,不得了,派出所民警立了大功——破获重大毒品案件,当场查获的毒品就有十几袋,但不知具体重量,因为并未当场称量和封存。
经过一番审讯,甲和丙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丙的指认,进而锁定甲,并最终将其抓获。
2、一审结束,判死刑。
由于涉案毒品高达数十公斤,属于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该判刑死刑,且立即执行。
第一被告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其辩护律师在庭上坚称甲被刑讯逼供,其全部有罪供述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应作为非法证据依法排除。
结果,法官认为即便存在刑讯逼供,但是当场查获的数十公斤毒品,足以证明其存在贩卖毒品的故意。仅靠当场查获的部分毒品,足以判甲死刑。
于是,作为第一被告的甲,被判死刑。
二,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一审死刑,二审还有没有保命可能?
1、二审能否扭转乾坤?
穷则变,变则通。
二审时,第一被告甲更换了律师。
二审律师也及时调整了方案,准备将突破口放在一个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方,也是一审时大家都没有注意的地方。
毕竟,点太小。
但是,质量小,能量却不小,甚至大到足以改变高院法官的想法,足以改变案件的走向。
我们人类往往喜欢以貌取人,又往往死在以貌取人上,可见,世间的一切都是合理的存在,都有其不可取代的作用。
这个案件的这个小细节,就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可以说,就是这个小细节保住了甲的命。
这个细节就是——
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涉案十几包毒品时,没有当场称量,也没有当场封存,更没有当场做扣押清单和扣押笔录,当然也没有让甲当场签字确认。(因为他们是派出所民警,而不是禁毒刑警,对于称量封存这一套,根本就不懂。)
唯一做的一件事,就是直接将毒品扔到面包警车后备箱位置,随后将车停放在派出所院内。
直至上午九点多才想起来做扣押清单和扣押笔录,而这时,距离当场查获时间已经过去了六七个小时之久。
估计,是禁毒大队提醒后,方想起做这件事的。
2、二审终于逆天改命!
因为在甲处查获的毒品,没有当场称量、封存、扣押,更没有任何笔录印证,即便当事人认可,高院法官都不敢认可。
毕竟,人命关天。
根据法律规定,要在毒品案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必须有毒品含量鉴定报告,否则,就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本案中,因为涉案毒品在称量、封存、扣押等流程上均存在问题,所以现在无法确定移交鉴定的毒品标本和被告人甲家中查获的毒品,是同一批毒品。
因为毒品被查获后,到正式扣押,这中间存在六七个小时的空白时间,至今不能确定毒品有没有被调包的可能。
那么,该案中的毒品含量鉴定报告,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就等于该案没有毒品含量鉴定报告。
而没有鉴定报告,就不能判死刑立即执行。
推论到此结束,简直完美。
高院法官应该也是这么认为。
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三,重大毒品案件,如何才能保命?
1、毒品含量鉴定是关键。
涉案毒品数量在两公斤以上的,很大可能会判处死刑,而如果是十几公斤以上,或者几十公斤的话,判处死刑的概率应该是100%。
此时,想要保命,最有效的捷径,可能就是从毒品含量或者毒品数量上寻找突破口了。
因为,如果毒品的来源有瑕疵,或者在称量、封存、扣押、存管、移交等程序上存在漏洞,那么,最后庭审时出示的毒品含量鉴定报告,或许就会存在问题,因为它和当初被查获的毒品是不是同一批,就值得怀疑了。
而毒品含量鉴定报告的有无,在极大程度上会决定当事人的生或死。
2、同一性原则,不一般。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对于这一原则可能会比较熟悉,不过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或者不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毒品案件的律师,对于这一原则,并不一定特别的熟悉。
但是这个原则,特别的不一般。
很大程度上它是一种保命的原则,很多的时候,他能够保住一个被告人的命,甚至多个被告人的命,特别是在毒品案件中。
比如在本案中,就是因为涉案毒品在查封、扣押、封存、保管等几个环节中出现了漏洞,导致了当初查获的毒品与最后鉴定的毒品究竟是不是同一份毒品,无法确定。
这就是缺乏同一性。
既然不具备同一性,那么最后的鉴定结论,就不得不令人怀疑,当然也就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因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会提出一种疑问那就是最后鉴定的毒品,有可能不是本案件中的毒品。
而这种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案件,因为涉及死刑,所以绝对不能在上游疑问的情况下判处当事人死刑立即执行。
对法律规定不太了解的,可能会认为上述说法有点颠倒黑白,其实不然,其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曾联合下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在第5条第1款: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规定》第9条第1款: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
其实,类似的条款还有很多,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将涉案毒品精准固定下来,以避免在后面环节中产生混淆,进而导致现场扣押毒品和后期鉴定毒品无法一一对应。
3、单点突破,经得起考验。
此类重大的死刑案件,如果想着全面开花,找出多个突破点,面面俱到的去和检察官辩论,企图进而说服法官,难度是相当大的。
如果我们找到了10个8个的突破点,貌似每一个点都很有利,都有可能解决被告人的问题。
不过,我们在开庭的时候真向法官提出了案件的十大疑点时,很有可能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
法官一个疑点都没有记住。
那要怎么可能会对当事人有利呢?
相反,如果我们经过认真的分析找到了一个足以改变案件走向的突破口,我们就必须死死地抓住这一点,集中所有的火力攻击这一点。
此时,成功的可能或许会更大。
比如上述案件里面的查封、扣押、称量、封存的问题,就是最佳的突破口。
有这么一个突破口,足矣!
比如,本案中,想保命的唯一突破口就是下面的法律规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1款做出了如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看不明白?
不要紧,翻译过来就是,毒品案件想要判处死刑,就必须有毒品含量鉴定,没有毒品含量鉴定报告,就绝对不能判处死刑。
这是逃生的唯一窄门。
4、所有问题的终点是证据真实性。
刑事案件的证据,质证的时候一般针对的是4个方面:
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证据的证明目的。
我们平时质证时,多数情况下也都是全面开花,针对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明目的步步为营,宁可错杀,绝不错放。
其实,这种方式并不一定全对。
不少大咖都是这样认为的:
不管是合法性也好,关联性也好,最终都要落实到证据的真实性上,因为真实性才是法官最关心的。
比如特别重大的毒品案件,如果不能让法官对于毒品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即便存在刑讯逼供,法官都有很有可能判处当事人死刑立即执行。
因为如果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毒品含量的鉴定也没有问题,毒品在查获称量扣押封存保存等等方面都没有问题的话,那么法官就会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也特别巨大。
那么这种人,还有留在世上的必要吗?
相反,如果法官认为嫌疑人持有毒品的这件事的真实性有问题,也就是说法官不敢确定嫌疑人是否确实持有过这么大量的毒品,那么法官就难以在内心里确认该嫌疑人是否给社会造成了特别巨大的危害后果。
此时法官就很有可能会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