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 | 哪些储罐是规定要密闭排气处理的?
哪些储罐是规定要密闭排气处理的?
国家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以及上海市技术规范《上海市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8〕23号)都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提出了要求,今天小E带大家来看看这些标准规范针对固定顶罐呼吸气的密闭排气处理要求都一样吗?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的5.2.3条规定: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固定顶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的设计容积≥75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限值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4.3.2.2 条规定: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固定顶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的设计容积≥75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固定顶罐应设置呼吸阀,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限值规定。
国家标准 GB 31570-2015、GB 31571-2015、GB 31572-2015、DB31/933-2015 对固定顶罐呼吸气的密闭排气处理要求可总结为如下表格:
表一、国家标准对固定顶罐呼吸气密闭排气处理的要求
《上海市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8〕23号)中的4.2.1 条规定: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76.6 kPa,且单一固定顶罐容积≥50m3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罐容积≥500 m3的有机液体固定顶罐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4.2.2条规定: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2.8 kPa ,但<27.6 kPa,且单一固定顶罐容积≥75m3 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罐容积≥500 m3的有机液体固定顶罐;以及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kPa,且单一固定顶罐容积≥50m3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固定顶罐容积≥500m3的有机液体储罐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上海技术规范 沪环保防〔2018〕23号 对固定顶罐呼吸气的密闭排气处理要求可总结为如下表格:
表二、上海技术规范对固定顶罐呼吸气密闭排气处理的要求
综上所述,上海的技术规范明显严于国家标准,各标准、技术规范对固定顶罐呼吸气密闭排气处理的要求可汇总如下:
表三、固定顶罐呼吸气密闭排气处理要求汇总
编辑:丁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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